《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2〕12号)自2022年12月发布以来,我局先后完成两年度总部企业奖励申报,有力地支持前海总部企业集聚创新发展。为更好地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我局启动了对原总部办法修订工作,现形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下称《总部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是认真落实上位政策,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其他上位政策要求,修订了相关内容。二是紧密衔接原有总部政策,增强政策连贯性、持续性。三是紧扣总部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修订了部分执行不便条款,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二、重点修订内容
《总部办法》共5章27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支持措施、服务与监督、附则等。
一是落实上位政策要求,修订了相关条款。如将原第五条第一项的“地方财力、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认定条款修订为以“深圳市级总部企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条款;删除了原第五条第二项的认定条款;将原第七条“经营团队奖励”条款修订为“企业发展奖励”条款;删除了原第八条的“纳统奖励”条款等。
二是修订原政策执行不便条款,提高政策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原第五条第三项的“世界500强跨国企业”认定条款,同时新增中国500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的认定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原第五条第四项境外上市企业控制的境内主体认定细则等。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部分条款。围绕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定位,新增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内容;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新增了对于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培育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政策,新增了境外高端人才、港人港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内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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