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对政府投资基金有关部署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引导基金安全稳健运作、高效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各方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操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推动引导基金安全稳健运行,提高运作效率,更好发挥引导基金引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和分工、子基金运作管理、出资、资金管理和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引导基金的界定,以及明确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运行宗旨及运行原则等。
(二)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引导基金管理的决策、出资及管理机构,并对各机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职责范围等。
(三)第三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明确区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符合的条件;返投比例的规定及纳入返投计算范围界定;明确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要求;子基金从事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等。
(四)第四章 出资、资金管理和退出。规定区引导基金出资原则;明确可暂停出资要求;明确子基金到期后延期以及提前退出的有关规定等。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明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监管要求;明确容错纠错规定。
(六)第六章 附则。明确市、区联动共同参与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子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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