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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8-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陈文清“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各类调解协调联动。”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强调“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行政调解是以行政机关为调解主体,为解决社会中的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而确立的调解制度。为做实行政调解,2022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多元化解条例》)专门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近年来,我市陆续成立了市、区、街道三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探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发挥了行政调解“分流阀”的作用,在为民解忧、定分止争中彰显了行政机关担当。

  目前,国内多个地方对开展行政调解进行探索,我市盐田、宝安、龙岗、龙华等区也制定了有关行政调解的规范性文件。但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在市级层面缺少制度引领和保障,在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程序、文书等方面也亟待规范。《多元化解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各类调解制度框架,为发挥行政机关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推动行政调解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规范化构建。

  (二)《规定》起草的依据

  《规定》制订主要依据在法律层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行政法规层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特区立法层面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多元化解条例》等。另外,本次还充分参考了北京、四川、浙江、江苏、重庆、广州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借鉴上述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将以推进矛盾纠纷解决为方向,推进行政调解的制度化,同时结合深圳各个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经验,使文件更具有深圳特色。

  二、制定《规定》的目标任务

  一是不断提升行政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各职能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按法定程序履职、按法定环节调解,更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调解协同联动,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的联动机制,做好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的有序衔接,强化重大行政争议风险的识别、报送、分流、协同化解和维稳处置。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致力于推动构建完善的调解程序、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纳入行政调解的有两类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构建市、区两级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定行政调解事项目录”。

  明确行政调解的公益属性和平等自愿原则。规定了“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方可进入行政调解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则。从规范适用范围开始,建立起从行政调解申请到完成调解、执行调解协议的一整套具体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对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

  规范行政调解协议执行效力。明确行政调解机制与复议、诉讼等其他救济制度的联动,同时规定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与司法确认、公证赋强等强制执行制度的衔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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