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14日,我区印发《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市、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各部门机构职能亦发生变化,《暂行办法》已无法较好满足当前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要求。
2023年11月27日,我区印发《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其中明确需简化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快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工作,我区结合最新政策和龙华实际情况,编制形成《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明确,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实施办法》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工作,丰富辅助性设施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优化简化操作流程、充分衔接相关政策等,促进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更好更快实施。
三、目标任务
坚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龙华区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消除工业园区安全隐患、完善园区使用功能、提升园区环境品质,坚定守牢工业基本盘,为龙华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产业空间支撑。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条件
考虑全区旧工业区普遍存在“小而乱”的现象,单个园区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数量占比过半。为促进全区旧工业综合整治,不设置占地面积的申报门槛,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本次《实施办法》编制不设置占地面积的申报门槛。
(二)关于辅助性设施内容
结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加建辅助性设施的具体类型进行进一步明确,在“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的基础上,增加了“雨棚、交通辅助坡道、停车棚、门卫室、水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厕”等公用辅助性设施内容,覆盖了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增加辅助性设施的绝大部分类型。
(三)关于重新划分空间
市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提出了旧工业区重新划分空间的做法。本次允许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加以规定。
(四)关于办理流程
综合整治由街道办组织实施。街道办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初审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参照市区小散工程相关规定,综合整治项目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由辖区街道办按内控规定程序直接审定;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请区专题会议审定。
竣工验收由街道办牵头开展现场复核。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竣工验收材料,由街道办牵头组织开展现场复核、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工作。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区住建等部门依职责参与竣工验收备案。
(五)关于部门职责
结合各部门最新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例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推进综合整治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中心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等提出意见。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辖区街道办负责牵头组织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依职责范围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牵头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六)关于政策衔接
与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政策衔接相关内容。参照《国务院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新建防治污染设施在编制环评、设计、建设和验收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部门需落实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