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市政府统一建立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已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上线运作。信息公示平台用于公示与共享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等信用信息,同时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各部门监管互动的功能。该平台是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对商事主体进行“宽进”的同时保证事后“严管”的重要渠道,是政府部门建立监管互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重要抓手,更是未来我市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核心和支撑。去年12月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的共享与公示,监管信息及监管互动功能要在今年进行拓展完善。
为了配合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市商事登记改革领导小组在平台上线前,召集平台建设有关单位制订了《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工作制度》(简称<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主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对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归集、信息公示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用于保证信息公示平台的日常运作所需。随着信息公示平台监管信息共享功能的逐步实现,平台需要一个更全面的、涵盖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审批和监管等信用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建设内容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操作,以提升平台的利用水平,实现平台的功能定位。
根据平台建设小组会议精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起草了《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4月3日的市商改小组联席会议上向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原稿进行了完善。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暂行办法的报审质量,5月15日市商事登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改革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政务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有关单位召开研讨会议,对暂行办法条款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并将办法名称改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
二、关于信息公示平台相关单位的职责定位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共十条(第1-10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信息公示平台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平台的建设部门、信息的管理部门、归集部门、提供部门和公示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要求,规定了信息的订制原则和保密要求。
三、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二章信息归集共四条(第11-14条),规定了信息归集的管理、归集目录的范围和归集要求,明确了信息更新的时限。
四、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三章信息公示共四条(第15-18条),规定了公示目录的管理、公示的要求、期限以及公示信息异议处理。
五、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四章信息使用共四条(第19-22条),规定了信息的使用原则、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要求、登记许可信息共享和互动机制、监管信息共享和互动机制。
六、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共三条(第23-25条),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原则、应急机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七、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工作监督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共三条(第26-28条),对信息共享的评估、信息共享和信息使用的违规责任追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八、《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方式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第29-31条),对行政监管信息、严重违法商事主体名单、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名词解释,明确了平台的可拓展性,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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