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4年11月21日,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0号)。
2016年5月24日,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
2018年2月28日,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号)。
在上述3件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23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5号)等新政策,上述3件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十五条、《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拟决定废止上述3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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