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7年9月26日,为规范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明确补助受领资格范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财政补助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9号),规定了可以享受相关财政补助的两类人群。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十五条、《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拟决定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财政补助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9号)。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财政补助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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