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认真梳理,决定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深劳社〔2006〕196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具体背景及依据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深劳社〔2006〕196号)
2006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深劳社〔2006〕196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广东省、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23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5号)等新政策,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深劳社〔2006〕197号)
2006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深劳社〔2006〕197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广东省、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23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5号)等新政策,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9号)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有关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2日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9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人就医及购药行为,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7号),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0号)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同时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7号),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1号)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2日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1号),以保障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同时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6号),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六)《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2号)
2008年4月2日,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行为,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2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广东省、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目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7号)等新政策要求,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4号)
2008年8月13日,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4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目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5号)
2008年8月13日,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5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目前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在《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7号)进行更新,参保人使用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相应待遇比例、医保支付方式已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政策文件中进行调整,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九)《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3号)
2010年8月16日,为满足优生优育的要求,确保参保人的待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3号),对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14年出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2023年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和《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7号),目前参保人在市内具有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发生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
2015年7月9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文件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5〕10号),规定了本市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以及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等内容。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实施,有关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内容有了新变化,《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在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及标准享受待遇,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3〕7号)已明确参保人在市内具有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发生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及其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报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被调整和替代,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十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3号)
2015年10月26日,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深人社规〔2015〕23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推出“重疾险”的升级版“深圳惠民保”,进一步拓展医保目录内保障范围,解决医保目录外高额医疗费用保障难题,设置罕见病专项保障和“港澳药械通”等特色保障服务。深圳惠民保推出后,原“重疾险”将不再开展,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十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4号)
2018年3月23日,为更好地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权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4号)。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保制度也在持续优化调整。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对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行明确,我市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已执行广东省相关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十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1号)
2018年12月25日,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增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1号)。2023年4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3〕2号),会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推出“重疾险”的升级版“深圳惠民保”,进一步拓展医保目录内保障范围,解决医保目录外高额医疗费用保障难题,设置罕见病专项保障和“港澳药械通”等特色保障服务。深圳惠民保推出后,原“重疾险”不再开展,该规范性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十五条、《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拟决定废止上述13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深劳社〔2006〕196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深劳社〔2006〕197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9号)等上述13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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