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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

来源: 日期:2024-12-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宝安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修订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及执行标准等,为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三、修订主要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75号)

  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残规〔2023〕1号)

  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深残规〔2022〕3号)

  5.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2号)

  6.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

  7.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号)

  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5号)

  9.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康复者中途宿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22〕65号)

  10.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与服务流程》的通知(深残发〔2022〕42号)

  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12.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市残疾人体育(2023-2025年)工作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细则》共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具体包括修订目的、残疾人的界定、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标准”,包括就业、康复、教育、扶困、社区工作及其他项目开支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拨付及调整程序”,明确了残保金资金拨付及调整程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提出了残保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对残保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细则》的实施期限和解释权。

  五、主要修订条款解读

  原《细则》共五章十九条62项条款,修订后包括总则、开支范围及标准、拨付及调整程序、监督检查、附则共五章二十条52项条款。其中,新增条款1项、调整10项,取消11项。此外,还对《细则》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一)根据上级文件及我区实际取消的条文

  1.《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于2022年4月起施行,《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被废止。根据《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市对在岗残疾人在岗补贴及用人单位招用户籍残疾人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取消原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上岗就业残疾人补贴”的内容;取消原第(八)项关于“安排残疾人上岗模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扶助补贴”的内容;取消原第(九)项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模范劳动保障扶助补贴”的内容。

  2.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联〔2023〕5号)精神,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作出了更具体有力的措施安排。因此,取消原第四条第(四)项关于“开发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支出”的内容。

  (二)根据上级文件新增的条文

  根据《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区级同类政策逐渐过渡退出。因此,在“第五章 附则”新增一项条款,“第十九条 已申请原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补贴的残疾人,按申请条件可继续享受原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明确原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上岗就业残疾人补贴”和第(八)项关于“安排残疾人上岗模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扶助补贴”过渡退出期的处理办法。

  (三)根据上级文件调整的条文

  1.根据《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对原第四条第(一)项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第(三)项关于“残疾人网络创业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第(五)项关于“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第(六)项关于“购买盲人按摩服务的扶持经费”、第(十一)项关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费核销支出、残疾人参加培训的综合补贴、奖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支出、奖励残疾人中职业技能人才的支出”、第(十六)项关于“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补贴”、第(十七)项关于“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等内容进行整合,修改为:“用于残疾人就业促进、创业帮扶、职业培训等就业扶助支出,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根据《深圳市创建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资金保障,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因此,对原第四条第(十九)项表述进行完善,修改为“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孵化、劳动维权、就业数据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

  3.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深残规〔2022〕4号)中有规定疑似残疾儿童年龄。因此,对原第五条第(三)项表述进行规范,修改为“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服务经费支出,标准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深残规〔2022〕5号)中对补贴内容、疑似残疾儿童年龄均有规定。因此,对原第五条第(七)项表述进行规范,修改为“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经费支出,标准按《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参考市级相关文件调整或明确补贴标准的条文

  1.根据《深圳市精神康复者中途宿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22〕65号),对原第五条第(一)项表述进行规范。明确市、区残联对中途宿舍服务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600元(市、区残联各承担1/2)。

  2.市场上机动轮椅车存量少,现宝安已无法找到专业的机动轮椅车维修门店,所以残疾人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进行核销。结合宝安实际,拟参照《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财政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深残函〔2020〕343号)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做法,每年发放定额维修补贴,即1000元/台/年。因此,对原第五条第(四)项进行调整,修改为“用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维修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台/年”。

  3.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队伍 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5号),参照《宝安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管理办法》(深宝团联〔2021〕4号)补贴标准,对原第九条第(三)项表述进行规范。明确用于无障碍督导活动经费的标准为:给予参与无障碍督导活动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督导员误餐补贴标准为40元/人/餐,交通补贴标准为20元/人/天。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市残疾人体育(2023-2025年)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残疾人体育集训经费管理办法》,对原第九条第(七)项第3点表述进行规范。明确给予代表我区参加体育比赛与集训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运动员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教练员每人每天220元发放,非公职人员领队每人每天150元发放。

  (五)根据我区实际调整的条文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机制。精简议事协调机构,不再设立“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工作纳入宝安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职能一并审议。同时,对原《细则》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为原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三章第十一条。

  2.我区构建了区、街道、社区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随着残疾人需求的不断提升,对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工作者培训至关重要。因此,对原第五条第(九)项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由区级范围扩大到区、街道两级,各街道可以根据本街道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标准。

  3.根据《细则》执行情况,施行有效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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