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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12-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沙井街道办事处印发了《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依据

  我街道人口比例倒挂且流动性高,社会治理难度大,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征,政府“包揽一切”的传统治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精细化治理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对本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有关促进平安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制定本《办法》是加强街道平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完善街道专项奖励管理办法的客观需要。

  二、《办法》编制的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沙井建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平安建设事业,对本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有关促进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公职人员除外)进行奖励。

  三、《办法》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为对我街道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四类:

  1.见义勇为类。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2.社会稳定类。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价值线索,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区范围内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3.“平安细胞建设”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建设”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4.其他类。在街道扫黑除恶、命案防控、土地整备等有关平安建设工作中,制止、减少或防范了重大犯罪、治安危害,协助执法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奖励标准

  1.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按提供线索、现场参与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进行奖励,如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2.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1)排查上报矛盾纠纷经查证属实;(2)依法引导至相关部门调解;(3)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且发挥主要作用。以上三种情况均按涉及总人数规模分成四档进行奖励。(4)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提供线索,经核实或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新增高风险患者,或在管患者风险评级由中低风险(0-2级)提高为高风险(3-5级)的、现场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进行奖励;(5)协助防控轻生。对提供涉轻生线索,成功化解轻生风险的、现场阻止轻生行为的进行奖励。

  3.“平安细胞建设”类奖励标准。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积极参与,形成先进经验,被国家级、省级、市级通报表扬的单位进行奖励。

  4.其他类奖励标准: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并经核查成案的,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程度进行奖励。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审批发放流程

  1.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领取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

  (2)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审批

  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将奖励金拨付至受奖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事项

  1.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2.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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