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下称“《更新条例》”)等相关规定,南山区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征收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2月30日,《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题,《更新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做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2021年7月30日,为贯彻落实《更新条例》的有关工作要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各区未签约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提供指导,为了在区级操作层面更加“落地、可行”,南山区政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城市更新项目推进现状以及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按照《更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我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征收的实施程序、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实施。
四、章节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个章节、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房屋征收前期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则。按照章节概括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共三条,包括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共六条,包括项目双向沟通机制、房屋权属核查、行政调解、房屋征收程序启动、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和房屋征收提示。
第三章共七条,包括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编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方案内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公告、补偿方案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第四章共十六条,包括批准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程序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暂停通知、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评估测绘报告复核鉴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被征收房屋查封抵押的处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注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配合评估测绘的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代管或提存。
第五章共三条,包括其它、解释主体、施行及有效期。
五、主要亮点
(一)建立城市更新项目签约情况双向沟通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85%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辖区街道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辖区街道办应及时追踪项目进展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项目进展资料。
在城市更新双方沟通机制之下,区级层面能够更好地掌握城市更新项目的动态进展,为区级层面制定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提供参考。
(二)前置房屋权属核查流程及核查原则。
《实施细则》参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区权利人核实相关规定,在行政调解启动前设置权属核查条款,规定权属核查的原则以及异议处理原则,作为权利人人数以及具体权利人的确定依据,进而为行政调解以及行政征收的签约率合法性审查提供基础。为了避免行政工作以及政府资源的浪费,针对此前已经按照市、区权利人核实规定完成权利人核实工作的,则不再重复开展权属核查的工作。
(三)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启动条件及行政调解机关由区政府指定,并规定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参与调解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作为房屋征收启动前的衔接程序。
(四)优化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实施细则》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以及决定机关,辖区街道办结合行政调解报告及相关调解材料形成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提交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开展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依据。
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根据房屋权属核查信息及签约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六)明确了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告,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上述书面决定送达后六十日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发布征收提示、制定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已有明确规定。鉴于城市更新项目中未签约房屋征收涉及的上述程序与补偿标准具有共性,《实施细则》未具体规定的部分,明确可以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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