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构建服务型政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监督管理、附则。并主要分为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主体为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区各行政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定》第十条将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一类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另一类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优化行政调解程序。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灵活机动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行政调解程序规范,将行政调解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实施调解、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调解时限、终止情形等内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调解申请书等文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并可以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调解事项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提交相应证据。为避免久调不决,节约行政调解资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继续调解,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规范行政调解协议。为有效固化行政调解结果,《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等调解协议形式。要求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适用当场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为确保行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创新亮点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规定》充分结合我区实际,针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一系列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一)充分体现便利当事人原则。一是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参与。《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当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确有困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行政调解申请渠道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也可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调解诉求协助提出书面申请。《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并创新提出多种申请渠道,实现申请方式的多样化与便捷化。二是积极引导诉讼,节约当事人成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终止行政调解后,需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规定》明确了终止调解情形,并创新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协助当事人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三是充分利用平台,提升调解效率。《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便利化服务。《规定》明确了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创新提出利用省、市构建的数字化平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推动制度建设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一是丰富人员结构,充实调解力量。《规定》第八条明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和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专家库人员配备,并创新提出将“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纳入专家库范围,发挥调解员经验特长,推动行政调解专家库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二是细化管辖范围,契合工作实际。《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以外的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管辖规则,并调整细化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产生行政争议的管辖范围,确保各街道按照职责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三是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月统计案件类型、分析结案方式、编写经典案例、总结调解经验,报送至区司法行政部门,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通报。《规定》创新提出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三)确保调解协议有效履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调解记录应当由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加人签名、盖章或捺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并创新提出将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记录作为法定程序,有效避免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拒不承认调解效力等情况,增强调解协议可执行性,节约行政机关工作成本,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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