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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5-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背景及文件依据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于2021年1月5日印发实施,实施至今,光明区已累计完成玉律层摇工业区、田寮第一工业区、中鹏程工业园等十余个园区综合提升改造受理工作,累计提升改造老旧工业区70.8万余平方米,推动完善旧工业区现状功能,提升园区优质产业项目集聚能力与承接水平,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2〕32号)等文件要求,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应坚决予以取消。现我局按要求对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管理办法》为政策牵引,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动辖区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综合提升改造,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有序推进”原则,推动光明区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提升,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同时,积极鼓励老旧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提升改造,促进老旧工业园区提质增效,进一步拓展优质连片产业空间,提高产业空间使用效益。

  三、《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及政策支持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2.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原则上不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3.园区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4.园区用地范围未占用近五年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五年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范围,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列入林地范围。

  (二)综合提升园区应遵守规定。

  1.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综合提升过程中不得出现违法抢建、加建、扩建等行为。

  2.原则上不得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酒店、公寓等功能。

  3.除出于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结构进行加固外,严禁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4.园区改造运营主体须监督入驻企业守法经营,入驻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

  5.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置,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6.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整治“散乱污危”企业,并加强园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项目申报流程。

  1.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环境类综合提升项目由各属地街道受理,受理单位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改造运营主体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

  2.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按程序提请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项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项目改造运营主体,并同步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环境类综合提升项目由各属地街道召开街道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函复项目改造运营主体,并报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同步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项目改造实施流程及要求。

  1.改造运营主体在取得项目函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在取得同意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函复意见后,在项目实施前,改造运营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施工图等项目施工文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完成图纸备案,并将建筑施工图报街道备案。

  3.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须提供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函、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等资料,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手续,并将上述资料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备案。改造运营主体在开展项目申报前,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如发现结构隐患则须制定相应加固方案,并对原有建筑完成加固后再开展加、扩建工程。园区所有改造工程(加、扩建工程及加固工程)完成后,改造运营主体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第二次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鉴定报告须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及各街道备查。

  改造运营主体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组织项目改造工程,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4.各街道会同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违反申报阶段审批意见、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的,由各街道报区职能部门后,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5.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运营主体应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并自行组织检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辖区街道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扶持政策。

  1.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按照园区实际改造费用的50%、不超过新引进规上企业首个完整年度总产值的1%或不超过园区规上企业年度新增产值的1%,一次性给予园区改造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对于已按照《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申报实施的项目,可按照新引进规上企业首个完整年度产值的1%,不超过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奖励。

  2.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并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策补助按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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