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出租物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其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强化污染防治源头管控,切实提升光明区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光明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保责任暂行办法》文件。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出租物业活动本身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业主和管理人负有环境保护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比如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内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定期对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查验等。同时,出租业主和管理人作为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主体,不得为承租人从事环境损害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出租物业和承租人实施环境监管。
出租物业在我区占有很大比重,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由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保责任意识淡薄且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肆意引进“散乱污危”企业。这种企业引进环节的“源头管理失控”问题,不仅给后端的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很大压力,且使得后端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往往是监管部门处置清理完一批“散乱污危”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又引进一批“散乱污危”企业。因此,落实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的环保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实现污染防治源头管控的重要手段。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光明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保责任暂行办法》,推动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保责任的落实,强化污染防治源头管控,减轻后端监管压力。
三、主要内容
《光明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保责任暂行办法》共五章、23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有关概念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服务支撑。
(二)第二章“业主和管理人的环保责任”共6条,明确和细化业主和管理人的环保责任,包括保障公共性环保设施符合要求、企业入驻把关、及时报告制度、不得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境监管及其他有关责任。
(三)第三章“分类强化监管措施”共3条,主要是根据出租物业的权属情况,对集体物业、国有物业、私营物业分别明确和强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第四章“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并分别针对出租物业业主或管理人不依法建设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不严格把关入驻企业环保情况、帮助或包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妨害环境执法行为等环境损害行为或违法行为细化责任追究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本办法的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关键问题分析
(一)明确业主或管理人与承租人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业活动中损害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各负其责”的原则。凡承租人在出租物业内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相关部门除依法追究承租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业主和管理人的相关责任。业主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的,承租人不因业主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明确“二房东”承担的环保责任。
业主委托管理人对物业进行租赁和管理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和环保责任书,并督促和监督管理人履行环保职责和义务。管理人未履行或拒不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业主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委托关系。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环保职责和义务,业主和管理人各自承担相关责任。
业主要求或授意管理人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或要求管理人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人应当明确拒绝。
(三)企业入驻把关的技术保障措施。
针对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在企业入驻把关等环节能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建立环保顾问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引进专业环保咨询服务机构免费为业主和管理人提供有关环保咨询服务,协助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业主和管理人在物业招商租赁等环节,可免费向环保顾问提出咨询需求,由环保顾问出具环保咨询意见,为企业入驻把关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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