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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1-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提升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质量,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效果评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有关研究情况。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现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体制研究》子课题之一《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研究》指定在我区开展。2017年1月,人社部劳科院形成《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研究—以深圳市坪山区为例》调研报告,并指导我区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试点。

  (二)修订背景。《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此后,我局配套印发施行了《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用以评估托管服务效果。2020年10月,作为坪山区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局将《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修订)》并印发施行,稳步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评估工作。2021年3月17日,坪山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我局再次配套印发施行了《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办法》以评估托管服务质量,保证托管服务效果。2024年6月17日,坪山区人民政府再次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为保证小微企业劳动事务托管服务工作有序推进,需配套出台新的服务效果评估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人社部发〔2019〕79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4〕5号)。

  二、目标任务

  该评估办法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明确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具体标准,细化服务标准、注重服务实效,加强托管服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从而提高劳动关系托管服务的质量,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该效果评估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周期、评估条件、组织实施、评估指标、补贴金额等,结构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

  (二)该效果评估办法用于评估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适格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具体包括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三)为提高托管服务评估效率,该效果评估办法规定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半年后开展中期评估,届满一年后开展终期评估。

  (四)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服务内容,效果评估办法规定了开展托管服务评估的条件,要求托管服务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服务内容的50%,即全年不少于21项,参加中期评估的社会力量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不少于11项。同时,第六条中,对于开展人力资源共享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服务内容的32项。

  (五)效果评估办法规定了托管服务评估指标包含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主观指标指在小微企业开展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所生成的评估报告结果,该项调查企业、员工及政府三方共同完成;客观指标包括企业在托管服务期间的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量及服务档案考核。

  为鼓励托管机构将小微企业将劳动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该评估办法在劳动信访和劳动仲裁两项指标上要求将当年度与上年度信访、仲裁数据进行对比评分。具体而言,一是劳动信访指标权重为20%,连续享受托管服务的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信访案件,得20分;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5分,扣减20分为止。第一年享受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信访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二是劳动仲裁指标权重为30%,连续享受托管服务的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仲裁案件,得30分;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10分,扣减30分为止。第一年享受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仲裁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三是劳动监察指标权重为10%,因小微企业中劳动监察案件相对较少,评估办法规定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监察案件,得10分。每发生一宗劳动监察案件扣减5分,扣减10分为止。

  为加强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评估办法的服务档案指标部分要求每家企业的服务情况需要有详细档案记录,且每月有2条及以上记录(其中至少1条为线下服务记录)。开展托管服务的服务档案得分满分为20分,不符合服务档案要求扣2分/月,扣减20分为止。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专注产品研发及市场等核心工作,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主营业务,评估办法鼓励并支持各托管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共享服务,对同一园区8家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满30人的企业同时提供驻点服务,且服务内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十二项服务内容,每家补贴金额可达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数额的80%。

  (七)为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效果评估办法规定了补贴金额根据托管企业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当月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以及效果评估的考评得分综合确定。

  (八)效果评估办法规定了小微企业和社会力量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因弄虚作假而发放的服务补贴,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部分

  为提高托管服务效果评估的公信力,加强对托管服务过程监管,与原评估办法对比,《效果评估办法》新增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规范评估小组构成。为提高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公信力,加强评估小组规范化建设,《效果评估办法》第四条增加“评估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科、劳动管理科和劳动诉求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内容,明确了评估小组的具体构成。

  二是加强服务过程监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建立对小微企业的约束机制,《效果评估办法》第八条其他事项中增加“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在托管服务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配合度低、服务需求少的小微企业,托管机构应及时协商终止托管服务”的内容,将托管服务提供给更有托管需求的小微企业。

  (二)删除部分

  因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内容中已涵盖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中的相关内容,故在本次《效果评估办法》第五条中删除了第四部分关于服务档案指标中提升服务档案的要求,关于服务档案的指标更侧重于落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托管服务内容。

  (三)修改部分

  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服务内容项目数由原办法38小项调整为41小项,本次《效果评估办法》第三条评估条件规定的服务内容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服务内容的50%进行对应调整,即全年不少于21项,参加中期评估的社会力量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不少于11项。同时,第六条中,对于开展人力资源共享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修改为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服务内容的32项。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细化考核评估标准要求,通过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服务机构日常服务要求,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注重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依赖于明晰的服务标准,要明确各项考核评估指标的具体要求,避免开展评估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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