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实施青少年体育拔尖人才建设工程”,《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广东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深圳市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的目标任务,都对新时代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参考深圳市及其他兄弟区奖励办法基础上,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出台既是配套上级相关政策的需要,更是完善坪山区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加速坪山区优秀体育人才引进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3.《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4.《深圳市参加亚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5.《深圳市参加全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6.《深圳市参加省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三、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进一步调动教练员培养运动员积极性,激励运动员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为坪山区争取荣誉,并向上级运动队输送更多优秀运动员,全面提升坪山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水平,为深圳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贡献力量,为体育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四、涉及范围
(一)运动员
1.注册(含交流)在坪山区且代表坪山区或深圳市,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锦标赛、深圳市运动会(竞技体育组)、深圳市青少年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等同级别赛事并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2.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重大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或为坪山区体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按照本办法申报,并经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核报坪山区政府审批同意的。
(二)教练员
1.参加深圳市运动会(竞技体育组)、深圳市青少年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等同级别赛事的获奖(名次)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输送注册在坪山区的运动员至上级运动队的,并代表深圳市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锦标赛并获奖(名次)的,该运动员的直接输送教练员。
2.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重大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的直接输送教练员,或为坪山区体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突出贡献的教练员,按照本办法申报,并经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核报坪山区政府审批同意的。
五、政策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出台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等,奖励聚焦省、市级赛事,提升财政资金效能。
(二)第二章“运动员奖励标准与原则”。明确了运动员在省市各赛事及各类型项目(单项项目、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中获奖(名次)的奖励标准和计发标准,以及主力运动员的确定方式。
(三)第三章“教练员奖励范围与标准”。明确了获奖(名次)运动员的带训教练、输送教练的奖励范围和奖励计发标准,以及存在多名教练员情形下的奖励分配。
(四)第四章“奖励申报”。明确了奖励申请的申请主体、受理和审核主体、审核流程、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时间节点等。
(五)第五章“其他”。补充了在国际级和国家级赛事获奖(名次)运动员及其他重大贡献者的奖励规定和申报流程,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理措施,以及本办法解释权、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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