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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5-01-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背景

  (一)加强与市相关制度的衔接。我区《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办〔2020〕16号,下称《区暂行办法》)于2020年7月5日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下称《市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7日出台。由于《区暂行办法》出台时间较早,有关租金参考价、租金优惠比例、租赁面积、续租时间、扩租换租路径及统筹保障等内容未能与市里相关内容完全衔接,需通过修订方式实现规范衔接。

  (二)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统筹管理。反思空置率偏高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均为配建形成,存在“小、散、偏”短板问题,同时也有统筹管理有待加强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宝发改规〔2024〕1号,下称《区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修订思路

  一是分类遴选,分级审批,提升空间使用效率。针对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存在“小、散、偏”短板问题,依据“分类遴选、分级审批”原则,结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分布和需求情况”和“租金优惠比例情况”等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精准施策,规范遴选责任和审批权限。

  二是优化体制机制,强化统筹管理。本次办法修订,一是明确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等工作。二是强调由产业主管部门及土地规划部门负责承办规划筹建等工作、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市管理办法》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内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三是规范区产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依据不同情况负责遴选监管和推荐报批工作;同时明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负责遴选监管及日常运营管理。

  三是贴近宝安实际,力求流程清晰、条文简约。基于“不重复《市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原则,重点围绕加强统筹、强化监管和提升运营效率等工作需要,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流程和措施,修订的《区管理办法》仅12条(《市管理办法》30条,《区暂行办法》24条)。比如,对于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空置的物业从延长免租期、提升优惠比例两方面着手加大出租力度。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区管理办法》共12条,其中主要条款9条。

  一是规范统筹管理3条:第2条明确统筹管理单位和各管理机构的职责;第3条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房源筹建;第10条明确入驻企业的产业监管和租赁监管责任。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3条:第4、6、8条,分别明确申请租赁企业(机构)的条件、办理流程、重新申请情形。

  三是衔接《市管理办法》3条。第5、7、9条明确租金优惠比例、规范设置用房的免租期及续租时间以及企业申请租赁面积的调增、调减和退租的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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