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决策部署,强化公共数据授权使用和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发利用,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目标任务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各参与方职责分工、运营模式、工作流程,为南山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实施路径。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区授权运营单位的选取与退出机制、公共数据授权工作流程、数据流通与收益分配、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用语含义、总体原则及明确授权运营统一通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建立区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区授权运营单位、数源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区授权运营单位的选取与退出机制,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明确区授权运营单位的资质和管理要求、区授权运营单位的选取方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签订的流程及有效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公共数据授权工作流程,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开发利用方入驻及退出、公共数据预选授权运营目录编制审核、数据资源授权申请、服务协议签订、数据产品与服务加工、登记备案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流通与收益分配,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公共数据的计量计费机制与探索收益分配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共6条。具体条款包括安全管理要求,区授权运营单位、开发利用方、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以及工作专班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条。明确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变更调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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