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继续施行《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护办法》)?
答:(一)落实国家、部委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提出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坚持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
(二)基于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深圳自建市以来的城市化历程仅有四十年,但脚下这块土地却自远古就孕育着人类的文明。大鹏咸头岭遗址考古证实了深圳有7000年人类文明史;汉武帝时期,番禺盐官衙署(今南头)的设置标志着2000年海洋经济史的开始;东晋咸和六年(331年),东官郡治和宝安县治均设在今南头古城东门外,深圳1700年的城市建设史开始起航;明朝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东莞守御千户所城(今南头古城)和大鹏守御千户所城(今大鹏所城)的设置开启了深圳600年的海防建设史。同时,作为中国改革开放重要起源地的深圳,近40年的发展史是中国改革开放辉煌成就的缩影。悠久的城市建设史留下了众多体现深圳传统文化、改革开放特色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资源。
为促进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2020年1月,我市出台《保护办法》,有效期5年。《保护办法》从认定标准、名录管理与预保护、保护规划编制、活化利用、与城市规划(更新整备)结合等方面建立了深圳特色的保护政策体系,施行五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初步构建起具有深圳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截至目前,我市已公布两批历史风貌区31处、三批历史建筑共98处,并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修编)》和《深圳市历史风貌区(第一批)保护规划指引》,明确了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另一方面,推进了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深港城市\建筑双城双年展、城中村有机更新综合整治试点等工作为牵引,激活以南头古城、清平古墟、观澜版画村和罗湖金威啤酒厂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高品质的特色文化活动场所。
《保护办法》作为我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充分落实了中央和广东省对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相关要求,填补了深圳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市涉及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保护办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对于后续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需要继续实施。
二、本次对《保护办法》做了哪些简易修改?
答:本次对《保护办法》作如下文字表述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位范围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的简易修改
根据2022年6月修订的《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2022年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调整由法定图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则委)审批,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负责审批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根据上述调整,本次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或者专题规划,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步报建环委审批”调整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区政府应先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
(二)关于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审批主体的简易修改
根据《深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深府〔2022〕93号),行政许可事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目前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因此,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在修缮前编制修缮方案,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为“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在修缮前编制修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按照事项的开展顺序,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顺序对调。
三、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认定?
答:《保护办法》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认定条件,二是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方面,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基本完整,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真实,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域,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区:(1)在深圳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2)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3)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思想(礼制、风水、宗教等)、民系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4)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5)记录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或者科学技术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认定为历史建筑:(1)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或者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2)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3)反映一定时期具有典型性的建筑设计风格;(4)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5)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系的建筑艺术特点;(6)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7)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8)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9)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10)突出反映深圳改革开放时代精神和文化特色;(11)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二)认定程序方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认定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认定:(1)在普查、推荐、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线索;(2)保护线索经专家论证后,形成推荐名录;(3)推荐名录征求辖区政府、市文物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保护名录,报市政府批准;(4)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名称、区位等内容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为什么要制定预保护制度?
答: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历史遗存受到破坏、拆除的问题,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保护办法》明确提出设立预保护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进行预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由街道办负责对预保护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不得损坏或者拆除预保护对象。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如何编制?
答:《保护办法》明确了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程序和主要内容: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建环委”)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区政府应先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区政府应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评估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2)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3)明确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4)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5)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6)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7)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由于历史建筑属于城市紫线管理范畴,《保护办法》提出通过城市紫线规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紫线规划。在城市紫线规划中,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城市紫线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六、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2)不得损坏地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原则上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地下空间开发;(3)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4)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5)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项目,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设施,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区政府应当限期治理;(4)地下开发不得影响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全。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活化利用?
答:《保护办法》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功能要求,二是工作程序。
(一)鼓励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并向公众开放。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要求。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区发展本地传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历史建筑延续原有功能,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体验、研究以及休闲旅游等。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活化利用主体,参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认定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主体资格、审批活化利用方案以及后续实施管理工作。活化利用方案审批前需征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八、保护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奖励?
答:《保护办法》旨在通过扩大政策奖励,发挥与调动市场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公共利益。
市、区政府应制定相关奖励政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促进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或者保护线索,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给予转移容积、奖励容积等奖励。具体奖励政策按照城市更新或者土地整备部门发布的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