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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道路运政、港航水运、公交出租客运、路政、综合板块)》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3-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道路运政、港航水运、公交出租客运、路政、综合板块)》,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管理,并对现有的市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梳理,严格执行组织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定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裁量标准。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求。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细化约束,完善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及时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保障依法行政现实意义,我局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裁量标准予以相应增减或细化,通过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梯度标准规范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更加公正、规范、透明。

  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与适用应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协调,行政执法管理需求相适应。针对现有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必要适时进行再分析研判,确保其与经济发展状况保持适配。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减免处罚事项,切实加强减免责事项裁量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修订依据

  本次裁量标准的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96号)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上级行政机关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区法规和深圳市市级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修订部分职权事项裁量标准。

  一是新增港航水运、综合板块涉《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裁量标准,根据《条例》所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违法程度”档次,并列明每个档次的适用情节、裁量标准及责令改正内容;二是修订综合板块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裁量标准,根据《条例》修订情况,增删部分执法事项。

  (二)调整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处罚额度。

  一是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将道路运政、港航水运、公交出租客运、路政、综合板块执法事项“违法程度”重新划分成从重、一般、从轻档次;二是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道路运政、港航水运、公交出租客运、路政、综合板块执法事项“裁量标准”额度;三是根据行政执法实际,调整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事项“情节与危害后果”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事项内容。

  一是从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原则出发,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实际,调整公交出租板块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减轻处罚事项减轻额度;二是进一步推进柔性执法,综合考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新增公交出租板块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执法事项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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