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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3-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解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23〕2号,以下简称《贷款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对《贷款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条款。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本次对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规则。将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从14倍提高至16倍。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情形、上浮比例等内容。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10万元;支持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明确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计算,最高可上浮110%。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等内容。

       三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明确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是优化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适用规则。明确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是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明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具体的价值评估工作,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

       六是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明确职工每年可以使用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是优化职工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变更;同步明确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协同发展。明确在其他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按规定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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