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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3-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2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罗府规〔2022〕6号)(下称“《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实施办法》施行至今,罗湖区城市更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有序推进。

  一、废止《实施办法》的背景、理由及来源依据

  2015年8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改革试点工作,将一批原属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城市更新审批职权调整到区级部门行使,罗湖区迅速响应,同年10月出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我市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的一个标志性区级城市更新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基本机制,保障了强区放权后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2016年10月,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288号令”),决定全市推行城市更新改革。随着改革的步伐推进,罗湖区不断调整政策,至今已先后发布共五版《实施办法》,经历了建章立制、推陈出新、放管结合的阶段,在政策方面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深化城市更新领域改革。

  2024年7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城市更新工作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机构改革后,属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的39项事项不再委托或授权各区行使;解除由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书。

  2024年11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公开征求废止288号令意见的通告,释明城市更新涉及的规划和用地等职能回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轮机构改革后,288号令中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调整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综上,原《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能划分、工作流程等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更新领域管理的需要,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故废止《实施办法》。

  二、后续相关工作衔接

  为确保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废止后,罗湖区将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领域上级法规政策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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