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明确指出,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
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各地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积极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结合深圳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市政府令第308号)三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执行,设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制定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制定原则。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量和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中:
1.过罚相当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2.综合考量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设定自由裁量基准。
3.平等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二)主要依据。
制定本裁量基准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5.《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三、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涉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两部我市法规规章。
本裁量基准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裁量基准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并在基本违法行为中增加“轻微”的档次。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需要进行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进行了合理设定,明确规定了“轻微”档次适用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也便于一线监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四、其他事项
本自由裁量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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