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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4-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出现行政执法过罚不相当现象,营造公平、稳定的优质水务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罚款处罚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五)《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六)《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实施标准》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机构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参考适用。

  四、制定内容

  (一)违法行为梳理与编制要素。《实施标准》共涉及7条违法行为,针对每1条违法行为,列明了事项编码、违反条款、处罚条款、裁量阶次、裁量情节、罚款金额。

  (二)裁量情节与阶次设置。秉持依法、合理的原则设置裁量情节和裁量阶次。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违法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划分从轻、一般、从重等3个裁量阶次。

  (三)“重要使用功能”列举说明。对个别条款裁量情节中的“重要使用功能”进行详细说明,如在涉及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关违法行为中,明确指出溢流排水口设计流量未达标导致雨水无法排出、源头减排与雨水管网设施衔接不当致使设施无法发挥效用等情况,均属于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情形。该做法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准确研判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处罚决定。

  (四)执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的可操作性,确保裁量幅度符合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合理设定罚款区间。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并给予较轻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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