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报告为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职责、权限、内容、程序和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五)《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六)《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三、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机构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排水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制定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共涉及22条违法行为,针对每1条违法行为,列明了事项编码、违反条款、处罚条款、裁量阶次、裁量情节、罚款金额,依法、合理设置裁量情节和裁量阶次,并对常用条款中的“情节严重”进行列举说明。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的可操作性,确保裁量幅度符合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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