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与高效运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我区印发实施的多部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深龙府〔2006〕47号)等已于2024年年底到期自动废止。且《深圳市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已印发,现亟需制定新文件予以配套实施,现亟需制定新文件予以衔接,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因此,我局制定《重大事项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监管。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发展、监管“两手抓”。锚定“监管不松劲、发展不停步”的总目标,强化“事前+事后”监督模式,在运营监督、风险防控、增值策略等关键环节上精准发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精准精简。依托上级文件研究讨论新提法、新要求,强化放管并重,力求条款设定有依有据、表述准确、逻辑紧密,切实提升经营运营效率。
三、《重大事项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设置总则、重大事项、资产评估、附则等共四章二十三条。
(一)进一步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范围。整合多部上位法中提及的重大事项,细化明确重大事项范围16项,如对外融资、抵押、担保、股权调整等。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模式,要求各公司自行制定和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内控制度,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梳理上位法中提及需“审查”“备案”的重大事项。明确需报辖区街道办、区街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等审查或备案事项。
(三)明确“三重一大”的范围。运用大数据统计方式,综合分析各公司基本支出情况,明确“大额资金使用”,解释“资产处置”“投资购建”“重大”的含义。
(四)重新明确需进行资产评估事项9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梳理旧文件中提及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如重大资产处置、增资扩股、重大投资购建等;要求资产评估由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其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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