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提高供给质量,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建设,我区自2002年起已成功举办九届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累计评选区长质量奖109个,带动全区400余家优秀企业参与,示范带动广大企业争创卓越质量的成效明显,产生广东省政府质量奖4个、深圳市市长质量奖14个,成为宝安质量的“金字招牌”和高质量发展的“宝安实践”,树立了若干个“宝安质量”标杆。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质量变革”“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的要求,更好发挥区长质量奖导向效应,激励企业争创世界一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以下简称“宝安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起草工作。
二、目标任务
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
区长质量奖活动应当服务城市重大发展战略,对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实现质量变革,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明确区长质量奖奖项设置。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奖项分为区长质量奖大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6个。将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定标准与方案、评定程序、监督管理、宣传推广与培育和附则等部分,具体条款38条。
四、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须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如何确定?
区长质量奖评定流程与市长质量奖评定流程基本一致,从下图可以更容易理解《管理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六、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下一届不受理其申请;已获荣誉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明确注明获奖年度及所获具体奖项名称,不得将区长质量奖荣誉及区长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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