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规定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明确“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因此,有必要制定“扫码入企”的具体制度,明确工作机制、流程等事项,加快推动监督码的建设、实施和管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码”和“扫码入企”的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码是指为了减少执法扰企,监督行政检查行为,基于企业基本信息,为企业生成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现场入企行政检查时扫描登记的二维码。
“扫码入企”是指除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必须登录监督码系统,扫描企业展示的监督码或者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调出监督码进行登记留痕。
三、涉及的企业范围
企业范围包括在深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个体工商户时参照执行。
四、企业如何获取“行政执法监督码”
企业可以通过“深i企”访问监督码系统获取监督码,使用检查记录查询、检查预告接收、检查行为评价与投诉等功能。
五、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扫码入企的途径
行政执法人员登录“深政易”访问监督码系统后,可以扫描企业展示的监督码,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二维码并跳转至监督码界面。
六、企业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码”也不展示营业执照的如何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监督码系统搜索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调出企业监督码,扫码登记检查信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遇到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或者若不及时检查企业,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开展行政检查,在行政检查结束后、离开企业前应当补充扫码登记。
出现网络异常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先行开展行政检查,在行政检查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应当补录行政检查信息并说明补录理由。
八、投诉功能设置
企业可以对入企不扫码以及行政检查行为进行投诉。企业在监督码系统提交投诉信息后,监督码系统会自动将投诉事项推送至深圳市民生诉求平台,行政执法单位在深圳市民生诉求平台接收投诉工单后,按照要求处理投诉事项。
九、检查预告的接收途径
企业可以通过监督码系统或者短信方式接收执法单位发布的检查预告。如有特殊情况,执法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或者取消检查预告,并及时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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