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更好发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废止〈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相关背景
2021年5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医保规〔2021〕5号),建立我市药品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制度,有效期3年。2024年,为巩固提升改革成果,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二、废止依据
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2025年4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就医药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衔接作出专项部署,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不再单独测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的医保资金结余。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广东省医保局相关规定,废止《管理办法》,同时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我市不再单独测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集采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等挂钩。对于2025年3月31日前已满采购年度的集采品种,仍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对于2025年3月31日前未满采购年度的集采品种,将按我市现行医保支付方式“结余留用”有关规定给予激励,不因集采结余留用政策调整而影响相关医保支付标准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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