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维护参保人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将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3号文”)进行修订并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体内容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保持一致。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转入本市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是明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二档待遇,或申请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10年后,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确定规则按照广东省此前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继续缴费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由其本人按照下列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的,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二档待遇的,应参加职工医保二档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明确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参保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种情形是职工医保参保人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另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上述两种情形的参保人申请补缴的,可以由个人申请对中断缴费期间办理职工医保一档补缴手续,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入。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以按照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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