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编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我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多次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培养好传承人”等。
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和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体系。
2011年10月,《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公布施行,并于2019年11月修正。该法结合广东省非遗资源丰富、地域特色鲜明、经济文化活跃的实际情况,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化、细化和创新性补充。
2009年6月,《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2014年6月我局以不公开方式印发实施《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首次对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评审、传承人的认定及保护等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工作规范。
二、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通过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流程与保护要求,促进申报精准化、评审科学化、保护长效化,进而提升公众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知晓度与满意度,全面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能与社会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3.《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深文〔2009〕144号)。
四、编制程序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了国家和广东省非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近年来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经验,经部门内部多次讨论,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个章节、三十条,包括:总则、申报、评审、公布、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非遗保护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等。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要求、专家来源和评审程序等。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布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评审要求、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鼓励开展非遗传承、传播的方式方法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非遗项目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
第七章:附则。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履职单位变更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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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