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编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我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多次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培养好传承人”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表现形式,需要通过人的行为和语言来加以传承,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省、市和县四级。
2008年6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生效,其中明确要求,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2011年6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申了这些条件,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传承人,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全面修订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开始施行,通过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完善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实施传承人动态管理等,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
2022年1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生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认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2009年6月,《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2014年6月我局以不公开方式印发实施《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首次对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评审、传承人的认定及保护等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工作规范。
二、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评审流程与保护要求,实现认定精准化、评审科学化、保护长效化,提升公众知晓度与满意度,全面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能与社会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4.《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粤文旅规〔2021〕2号);
5.《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深文〔2009〕144号)。
四、编制程序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市非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经验,经部门内部多次讨论,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个章节、二十三条,包括:总则、申请、评审和认定、职责与保障、监督与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代表性传承人的概念、申请条件及要求等。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评审程序及要求、专家来源等。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职责与保障。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与管理。明确项目保护单位、区和街道非遗保护工作机构的职责,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方式,取消传承人资格的条件等。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履职单位变更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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