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进一步优化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医保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立足深圳城市发展特点,遵循“规划总量、优化增量、调整存量、提高质量”原则,科学合理配置本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以下简称医保资源配置),逐步缩小不同行政区域、机构类型间的服务供给差异,推动实现医保资源配置由“数量扩张”向“质量优化”转变,形成布局合理、资源优质、竞争适度、服务便捷、监管有力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新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要求开展医保资源配置调查。《通知》提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开展基础调查,全面摸清供需底数。调查内容涵盖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卫生健康发展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发展情况等多维度信息,具体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结构、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医保基金运行及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空间分布等内容。在全面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评估本市医保基金承载能力,找准供需矛盾和突出短板,为优化医保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
(二)明确要求确定医保资源配置标准。《通知》要求根据机构类型和服务功能的差异,科学确定医保资源配置标准。其中,对于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且数量总体可控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以优先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对于服务供给相对过剩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和零售药店,则以社区为基本配置单位,围绕“15分钟医保服务圈”相关原则,具体将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面积、经济水平及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不同社区医保资源配置数量。
(三)明确要求优化医保定点评估体系。《通知》明确要求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社区医保资源配置情况,分类实施管理。对于不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的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保定点管理基本申请条件并履行程序,即可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于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的医药机构,则依据测算数量与实际数量的对比结果分类处理。当测算配置数量大于实际数量时,以引导培育为主,支持医药机构向该区域布局;当测算配置数量小于或等于实际数量时,则以控制增量为主,社区内同类型的医药机构均需在基础配置、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开展合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好中选优”。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定期发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明确机构类别、区域分布、评估程序等内容,便于相关医药机构做好各项评估准备。此外,《通知》还明确未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不影响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鼓励其向高端化、个性化、多元化方向转型升级。
(四)明确要求完善医保定点退出机制。《通知》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精神,明确对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的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将延长政策辅导期,延长期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续签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政策辅导期内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情形的,直接予以解除,实现在入口处筛除潜在高风险的医药机构。《通知》明确常态化监测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状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对查实其已无法向参保人员提供合法合规服务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处理,进一步释放被无效占用的医保定点资源。同时,强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将医保政策执行绩效与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续签直接挂钩,明确对医保政策执行不到位且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不予续签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优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腾挪更多空间。
(五)明确政策施行日期。《通知》明确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本通知对于在2026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7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医药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管理基本申请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过渡期结束后,自2026年8月1日起医保定点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