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导向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对于提升行政处罚的效率,促进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具有基础性作用,是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规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是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任务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三是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满足消防救援机构执法实践的必然要求。2025年9月和11月,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重新制定印发了裁量权基准,对裁量规则、裁量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裁量情形等作出了重大修改。《条例》规定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均有所不同,无法直接适用上级机构制定的裁量权基准。为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需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内容框架
本《基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主要规定了《基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从轻、减轻、从重适用的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保障说明。第二部分是裁量基准细则,针对《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案由制定了16项详细的裁量标准。第三部分是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制定了14项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二)特别说明事项
1.因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已制定了裁量权相关规定,在本《基准》的适用规则部分,明确《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适用本《基准》,其他主体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直接适用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裁量规定。
2.在《基准》适用规则部分,明确当事人有同一案由中的多个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按照较重的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3.对于《条例》特别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情形,明确为“因该违法行为直接引起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受灾10户以上或者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事故”。
4.对于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其蓄电池充电的案由,明确“拒不改正”包括检查时当事人执行了整改要求但短期内又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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