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规范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罗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编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构成,是见证中华文明绵延发展的活态载体,也是各族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非遗保护传承,反复强调要加强系统性保护、建好传承人梯队。当前,国家、省、市已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深圳市相关管理办法,构建起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全面贯彻上级政策精神,满足我区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特此起草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立足当下文旅发展全新形势与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理顺非遗项目评审规则、细化各项保护标准,推动非遗项目申报提质精准、评审依规科学、存续保护常态长效开展。以规范化管理赋能非遗活态传承与创新活用,持续加深公众对非遗保护事业的认知认同,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与满意程度,全方位夯实非遗保护根基,放大非遗文化社会效益与综合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3.《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文〔2009〕144号)。
四、编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近年来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并征求区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非遗专家的意见,经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评估及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30条,涵盖总则、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布、项目传承保护、监督管理、附则等全流程管理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非遗保护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的主体、资质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等。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专家来源、评审规则和评审流程等。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布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明确了管理部门、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非遗项目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
第七章:附则。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履职单位变更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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