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国家关于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已更改
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施工类项目必须招标的限额提高到400万元,服务类提高到100万元,原《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已不再适用。
(二)原《管理办法》已难以指导建立新库
区2017-2019年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于2019年7月到期,目前正延期使用,近期将启动预选库的重新组建工作。原《管理办法》中关于组建方式、申请条件、择优方式等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不符,已难以指导建立新年度的预选库。
(三)预选库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未设置入库单位响应环节,弃标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未明确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标的模糊导致中标后双方争执较多;三是履约评价工作规定不详尽,工程实施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工程进度;四是涉及相关部门权责不够清晰,新增组别的建库和管理单位职责不清,行业主管部门、建库单位、用库单位及统筹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不清。
综合以上情形,亟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三)《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修订版)》(深宝府办〔2019〕17号)。
三、关键修订内容及修订原因
(一)关于总体框架的修订
本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中部分的条款进行了删减和整合,由原有的七个章节、四十六条减少到五个章节、三十一条,使得整体架构更加简明清晰。
(二)关于小型建设工程限额的修订
将原《管理办法》第二条小型建设工程限额由施工类30-200万元、服务类10-50万元改为施工类0-400万元、服务类0-100万元,并明确判断依据为单项合同估算价。
修订原因:(1)关于上限。《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将施工类项目必须招标的限额提高到400万元,服务类提高到100万元,原《管理办法》同步修改;(2)关于下限。将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服务下限定为0元,同时增加了库内委托方式及库外委托情形,综合考虑解决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加强承包商管理等问题。
(三)关于预选库组别的修订
在原《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基础上,新增了机电设备安装、景观照明等组别,删除工程咨询组别,明确造价咨询组别不适用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应由预选中介机构库承担的结算审核;允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新增预选库组别,并明确新增组别的组建及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区工务署按约定共同承担。 修订原因:2017-2019年度预选库已包括机电设备安装、景观照明等组别,此次修订时一并纳入管理办法;考虑到单项合同价100万元的工程咨询项目对应约10亿的总投资额,为确保工作质量,拟允许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不再建库。
(四)关于申请入库条件的修订
1.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申请入库条件中的注册地须为宝安区、须具备宝安区业绩,修改为有相应的工程业绩、有满足需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修订原因:考虑到当前国家关于排除限制竞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放宽投标申请条件。
2.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拒绝入库情形的第(六)至(八)款。
修订原因: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预选库组建方式的修订
1.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在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确定入库单位修订为择优选取确定入库单位。
修订原因:原《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入库单位缺乏择优,导致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反映入库单位综合实力不足。
2.在原《管理办法》中新增:“预选库按照‘谁建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统筹预选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库单位将日常管理结果及时报区建筑工务署”。
修订原因:明确统筹单位、建库单位之间的权责,减少分歧。
3. 在原《管理办法》中新增:“建库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建库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示”。
修订原因:本办法中涉及承包商权利限制及义务性的规定,应当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设定,故将本办法作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关于预选库动态更新方式的修订
本次修订明确了建库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预选库名录进行清理,每年根据使用及清理情况,对预选库名录进行增补。
修订理由:为了加强预选库承包商的动态管理,保持预选库的活力,明确建库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对库进行清理;建库单位每年根据预选库的发包情况和清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库的增补工作。
(七)关于预选库使用方式的修订
1.增加入库单位响应环节。将原《管理办法》的在组别内随机抽签确定承包人,修订为:(1)在发包响应公告后增加入库单位响应发包环节,公告时间增加到3个工作日;(2)用库单位在响应的入库单位中确定承包人时,允许用库单位选择是否要求入库单位在响应发包的同时进行报价;允许用库单位合理设置报价上限(或其对应的净下浮率),并允许入库单位自主报价;(3)如无入库单位响应,经公示后可直接委托该组别承包商,但工程标的不得更改,否则需要重新发包。
修订原因:(1)原《管理办法》未设置入库单位响应环节,也未明确发包公告的具体内容,导致项目承包商无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与,部分承包商抽取后因各种原因放弃实施,不利工程推进;(2)允许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自主报价,可以促使入库单位主动了解工程情况后,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报价,避免盲目响应;小型建设工程技术较简单,为节约政府投资资金,同时确保工程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应允许用库单位合理设定报价上限或对应的下浮率;(3)当无入库单位响应,显示该项目可能对入库单位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设单位经公示后可直接委托该组别承包商,但工程标的不得更改,否则需要重新发包。
2.增加预选库承包商选定方式。除了原《管理办法》的随机抽签确定承包人外,增加了以下几种选定方式:(1)施工类别新增①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选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随机抽取1名承包人;②确需立即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可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实施。(2)服务类别新增①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选取1名承包人;②在响应发包的入库单位中选取不少于3名入库单位,再从中随机抽取1名承包人;③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可直接委托预选库中对应组别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
修订原因:由于小型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以上方式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自主程度,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相互配合。
3.明确不与用库单位签订合同或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的处理方式。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并报建库单位暂停其承揽小型建设工程资格三个月。
修订原因:本次修订已增加入库单位响应发包环节,如入库单位随意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将极大影响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因此相应处理方式可督促入库单位对其响应行为负责。
(八)关于直接委托库外单位的修订
在修订后的第十九条增加以下几种建设单位可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给库外企业的情形:1.对工作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可将该工程委托给库外企业实施;2.我区区属国企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将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委托其实施。
修订原因:由于小型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以上方式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自主程度,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相互配合,保证工程质量。
(九)关于加强直接委托小型建设工程监管的修订
在修订后的第二十条明确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发包情况每半年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类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做好履约评价等工作,当承包商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取消或暂停其直接委托资格。
修订原因:增加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小型建设工程定期报送机制,以便于主管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和信息。
(十)关于加强入库单位动态管理的修订
入库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清理出库的具体情形及操作。在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入库后发现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入库报名资格的、入库后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入库情形的、拒绝承包政府部门按本办法发包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响应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超过一年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清理出库情形的,均予以清理出库;对被约谈的入库单位,暂停响应发包资格三个月。
修订原因:加强入库单位的动态管理,将入库单位权利限制及义务的相关规定一一对应。
(十一)关于用库单位、建设单位用库纪律的修订
在修订后的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明确用库单位、建设单位发现入库单位存在应当处罚情形的,必须1个月内向建库单位报告,由建库单位进行处理;如用库单位、建设单位、建库单位不及时如实进行报送或处理,将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用库单位、建设单位、建库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定期对用库单位、建设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修订原因:压实相关单位职责,明确用库单位、建设单位、建库单位对入库单位的违规情形必须及时、如实地进行报送和处理,把入库单位管到实处。
(十二)关于本办法有效期的修订
在修订后的第三十一条,将本办法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修订为4年。
修订原因:预选库的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修订为4年,可以避免预选库某一使用年度当中出现本办法失效的情形。
四、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在宝安区办理发包手续的市属国企项目,是否需要执行该《管理办法》?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施工工程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因此,市属国企项目无需执行本办法,但仍应执行深圳市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二)《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就是指概算批复中的建安费,还是指预算书的预算价?
“单项合同估算价”即拟签订的单项合同的合同价。
(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随机抽取的规定,是否与《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修订版)》第七条的规定冲突?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预选库内产生具体实施单位的方式,不属于《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修订版)》第七条规定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因此并不冲突。
(四)同一家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加入不同组别?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组别申请加入上述预选库,因此同一家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同时申请加入不同组别。
(五)入库承包商如何根据小型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响应发包?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库单位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包响应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发包的组别、资质条件、确定承包人的方式、合同价、是否自主报价、工期、施工图预算文件、合同文本等内容。入库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内容自行决定是否响应发包。
(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是否与《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冲突?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印发后、原《管理办法》修订前过渡期内的规定,《通知》第十条也已规定,若《管理办法》期满后进行修订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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