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主任刘卫翔同志就《深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深圳出台了《管理办法》。
该办法有两大亮点。
一是扩大覆盖范围,助推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往年我市捐赠财产主要用于我省相对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今年主要用于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及部分我省相对贫困地区。
二是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安全规范。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进行评估和审计。
《管理办法》包括七个方面,共三十八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则,说明出台背景并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对受赠人、使用人、受益人释义,捐赠财产使用范围主要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活动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二部分为募捐和捐赠,提出募捐前需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捐赠人与受赠人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需落实的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为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受赠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办法,受赠人开展项目活动成本支出的内容及报销方式。
第四部分为监督与信息公开,提出监督部门的责任分工,捐赠财产按照“谁接收、谁统计、谁使用、谁跟踪、谁公开”的方式进行,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
第五部分为激励措施,提出捐赠财产的优惠政策和表扬措施。
第六部分为法律责任,提出受赠人、使用人、捐赠人可能存在的一些犯罪行为。
第七部分为附则,提出最终解释权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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