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号主席令向社会公布。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进行了修正,以“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是将市政消火栓的验收主体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水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市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验收”。
二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是消火栓监督管理中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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