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人大对资金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近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多次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政策咨询座谈,深入研讨,三易其稿,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及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
本《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之初,认真研究了审计、人大对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制度运行几年以来发现的需改进、完善之处,同时统筹考虑了上位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本办法修订的目标是确保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致性,更加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更好地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方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七个条款,比原办法增加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三章 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向,以及资助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二是增加了“第五章 预算编制”,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同时对收支计划的编制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做详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解析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资助政策的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对企业资助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等两个条款分别调整至“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和“资助对象”两个章节,使办法脉络更加清晰,编排更加合理。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了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构成、职责和议事方式,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与原政策相比,在领导小组的构成上,一是根据区政府领导班子的分工表述,将小组组长由“分管产业工作的区领导”修改为“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二是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删除了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局等部门,因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不涉及上述部门执行的内容,且从过去实践来看,上述部门执行的资助事项,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其余的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原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三)第三章为“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和有关政策、操作规程制定的责任部门、程序。
1.资助方向上,专项资金资助方向涵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制造业发展空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和质量、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提升经济服务水平、其他对宝安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方面。
2.资金政策体系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修订各自负责领域的扶持政策,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资金扶持政策的制定、修订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时制定、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细化申报要求,明确项目的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操作规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和实施。
3.建立政策咨询制度。根据区人大对《宝安区2018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要“完善决策机制,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水平”,《管理办法》拟要求建立专项资金政策咨询制度,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修订资助政策时,应当组织开展政策咨询研讨会,对政策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切实保障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政策咨询研讨会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扶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等参与。
(四)第四章为“资助对象”,对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范。
1.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注册地和统计关系都应在宝安区,政策、操作规程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修改凸显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对我区经济指标有贡献。
2.《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范围进行了修订。根据原办法,单位或个人存在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存在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绩效评估不合格等情况,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但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一是对“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方面,除上市公司外,相关法律法规等未有对其他主体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有明确标准,实际操作难以执行。其次,宝安企业涉及的案件诉讼管辖权并非仅限于宝安区法院,无法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穷尽,且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是否“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判定,导致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二是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为界定标准,不利于区分企业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领域的行政执法规定不同,使企业的某些一般性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无法获得政府补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因此本次修订,《管理办法》拟参考《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等市级文件做法,以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对象为不予资助范围,且企业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修改后,《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对象范围是:(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3.资助额度限制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的资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申报主体为个人、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社区股份公司和政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政策实施的过程可能出现新的特殊情况,经参考市内其他兄弟区的做法,《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增加资助的,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4.《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一事不重复补贴”的原则进行明确:除资金扶持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明确规定外,申报主体的同一投入(发票等单据凭证)原则上只能享受本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
(五)第五章为“预算编制”,规定了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构成、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项目库管理的内容。
1.收支计划内容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包括收入构成、支出构成、资金使用进度计划及编制说明四部分。为了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更加精准、合理地编制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机动经费规模应在支出计划10%以内。
2.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增设了项目库管理的规定,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预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六)第六章为“项目审核与拨付”,明确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原则上依企业的申请而启动,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涉及到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资助项目,应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初步资助名单确定后,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应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由于《管理办法》将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对象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不予资助范围,有关情况以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2.根据《区级专项资金办法》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对专项资金项目分类和项目核定程序进行了修订,以下重点说明:
(1)项目分类方面,参考了市内其他兄弟区规定,将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核准类项目,是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②项目资助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③资助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2)核定程序方面,一是核准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二是评审类项目或其他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七)第七章为“监督与检查”,主要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方式。
其中第三十四条为根据审计和人大的意见,对专项资金有关方面加强监管的内容:
一是对上级资助配套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如被上级部门要求退回资助,应及时要求资助对象退回配套资助款项。
二是对单个项目资助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要求书面承诺3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得搬离宝安、不改变在宝安区的纳税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操作方式上,《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资助和承诺情况予以公示,并抄送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若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或纳统地迁离宝安的,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退回相关资助;未退回的,主管部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对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第八章是“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限等进行规定。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1.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政策或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在宝安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包含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4.宝安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新旧《管理办法》的适用情况如何?
答:新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3 号)同时废止。
(二)问: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但未在宝安纳统可以申请产业资金资助项目吗?
答:不可以,申请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在宝安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要求、以及政策或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问:政策中,有哪些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2.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3.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名词解释
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和资金支付相关工作。
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事后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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