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专项资金?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的有关规定,《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哪些?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三个方面。需要说明的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且用于棚改项目的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搬迁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自“十三五”以来,我市已有福田区华富村东、西区改造,宝安区38区、39区改造,南山区高新公寓改造等5个项目获得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总计约6.2亿元。
三、专项资金能用于哪些类型住房的建设支出?
用于租赁补贴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不能用于任何类型住房的建设支出;用于公租房筹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用于城市棚改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能用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搬迁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规则是什么?
综合考虑各区在发放租赁补贴、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原则上分配给区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以及城市棚改套数总和最多的区。
五、专项资金的分配流程是什么?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各区住房建设部门意见后,编制形成我市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按时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区财政部门,形成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和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并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
(三)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编制完成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之日起三十 日内,根据区住房建设部门编制的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到具体项目,形成预算下达文件函至区住房建设部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区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分解结果。
六、如何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一是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的规定开展;
二是市住房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区住房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是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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