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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7-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宝发改规〔2023〕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签发日期 2023-06-19 实施日期 2023-06-29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9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发展机遇,根据《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和《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工作要求,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支持整车制造示范项目落地。对于整车生产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对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L3自动驾驶及以上级别车型的项目按照每个车型予以资助,资助比例按程序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审定。

  第二条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环节产线落地。对新建的汽车连接器、汽车电机、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AR-HUD、域控制器、线控底盘、V2X通信终端等智能网联车关键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车规级IGBT、MOSFET、MCU等半导体领域,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先进动力电池、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等电动化领域技术研发,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领域,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六条 支持建设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测试检测、高精地图、车路协同、场景仿真等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检测认证。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车规级检测认证,消费类电子企业将产品向汽车类电子方向延伸,对通过ISO16949和AECQ系列认证的企业,按其实际认证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举办行业展会和学术论坛。支持龙头企业、行业组织举办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促进作用的产业峰会、高端论坛及展会。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九条 推动智能网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车联网通信技术相关企业进行业务布局,支持其完善道路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分阶段、分区域开展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包括不限于5G通信与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识、交通管理及信息发布系统智能化升级。

  第十条 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全域开放。逐步开放辖区内所有街区、道路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对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可在宝安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活动。支持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示范应用,开展自动驾驶物流配送、清洁环卫或载人服务试点。

  第十一条 本措施规定的补贴、资助等适用于2023年度至2025年度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措施重点支持车规级半导体领域IGBT、MOSFET、MCU等产品设计和研发生产;智能化领域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智能座舱等关键环节技术攻关及生产制造;网联化领域V2X通信及云服务终端,打造“车-路-网-云-图”一体化融合感知生态;电动化领域先进动力电池、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等技术研发及生产制造。

  第十二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专业园区制定配套的租金补贴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与宝安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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