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宝规〔2023〕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签发日期 | 2023-07-10 | 实施日期 | 2023-07-20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历史违建处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内后外、务实高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全区处理历史违建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细则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纳入本细则处理范围:
(一)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二)住宅类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涉及军队房产的;
(五)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六)涉嫌违法的临时建筑;
(七)其他不属于《决定》、《处理办法》处理范围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历史违建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违法建筑安全纳管工作。区领导小组授权分管查违工作的区领导组织召开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例会(以下简称区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处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审定上报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项目。
第六条 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处理确认及简易处理;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统筹历史违建处理经费申请;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负责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成员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重大疑难问题;审议历史违建处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统筹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历史违建排查、调查及评估工作;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处理办),负责街道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初审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历史违建申请、补申报、资料核查、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组织公示等;负责根据会议审议结果,送达相关处理文书;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的宣传、动员,指导历史违建当事人申请处理;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处理的历史违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强制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保障历史违建处理所需经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全区历史违建的规划土地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出具宗地图;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历史违建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备案工作指引,指导、监督质量检测鉴定单位开展历史违建安全鉴定工作,并对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为合格的历史违建的检测鉴定文件进行备案;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备案工作指引,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评价结果合格的历史违建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申报城市更新计划范围内或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涉及的历史违建简易处理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历史违建进行申报处理;负责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进行认定;负责监督、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负责指导、协调和联系各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涉及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权,分别对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等部门根据自身职权,对历史违建是否属于重点发展产业提出处理意见。
宝安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暴力抗法的打击力度,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信息变更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协助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认定的资料。
区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负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所负责对已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的历史违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权籍事务二部负责指导测绘单位开展历史违建测绘工作;负责对街道处理办报送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经处理的历史违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物建成时间进行核实;负责督促、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承诺书》。
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处理办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安全纳管等工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工作,积极主动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申报受理回执、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街道处理办申请处理历史违建。
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理主体。
第十条 街道处理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收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对历史违建处理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历史违建申请人身份确认、建设时间核查、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等。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历史违建申请人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规定出具《承诺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委托测量单位对历史违建进行现状测绘,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将审查通过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进行规划土地审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核查影响规划、占用国有土地等情况,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街道处理办开展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汇总相关情况后报街道领导小组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的历史违建申请,历史违建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历史违建质量检测鉴定备案手续及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开展综合审查。符合处理确认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区查违办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
第十八条 历史违建申请人已缴清罚款、地价,已取得质检及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有效证明文件,且已出具《承诺书》的,区查违办核发相关处理文书。
第十九条 历史违建申请人持《处理证明书》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条 历史违建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第四章 未申报历史违建补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查违办依据“未申报历史违建一张图”,梳理各街道未申报历史违建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将补充公告通知和应申报未申报历史违建信息表一并发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查违办通知后,制作《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补充申报公告》,并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处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区政府网站持续公告3个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
(二)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
(三)未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公告。
第二十三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对漏报的历史违建提出补申报要求的,应当同时提交违法建筑的坐标、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层数等基本信息。用地范围内2009年6月2日以前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含四周围合的砖墙铁皮顶建筑),应做到应报尽报。街道办事处统一搜集、整理后上报区查违办。区查违办汇总全区相关情况后上报市查违办。经市查违办核定并补充完善历史违建相关数据信息后,区查违办继续按照本细则程序,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历史违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工作规程》作为本细则的配套文件,与本细则同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宝安区查违办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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