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23〕4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3-08-18 | 实施日期 | 2023-08-29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深圳市宝安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行政区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下统称临时建设),受理类型如下: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单独建设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临时建设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临时建设统筹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临时建设审批、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根据临时建设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参会。其中,各街道办事处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成员。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为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区联席会议召开的筹备、会务及纪要撰写等工作。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区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受理初审、综合审查、延期使用审查等工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违法临时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到期不自行拆除及影响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临时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所占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是否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否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否位于绿地、广场或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是否位于规划高压走廊内;是否位于规划或已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规划或已批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是否压占规划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道线;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是否影响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否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存在矿产压覆情况;是否影响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紫线等敏感区域的规划和实施;是否属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及其保护线索范围,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需要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河道及水库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占用河道及水库的违法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进行环评审批或备案;依法查处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牵头调查处理临时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根据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临时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湾区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规划范围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中心区、空港会展海洋新城的计划与实施提出相关审核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本办法规定临时建设的属地监管,负责核查临时建设是否符合街道定位或需求;是否与街道组织实施的近期建设计划冲突;是否属于街道(原镇政府)自征地;项目现场建成情况及行政处罚手续完成情况;根据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的委托对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在区住房建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通过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对没有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不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要求进行临时建设、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就涉及所管行业的临时建设项目出具明确意见,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临时建设项目施工与工程安全及临时建设项目使用中的行业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建设施工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六条申请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要求;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必须承诺临时建设使用期届满后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五)在宝安中心区、空港会展海洋新城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建设,须符合宝安中心区、空港会展海洋新城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六)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项目,需通过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土地整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侵入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三)涉及侵占他人合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以及林地的;
(四)违反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
(五)位于宝安中心区、空港会展海洋新城规划范围内;
(六)影响近期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影响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
(九)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补充性文件:
(一)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情形;
(二)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情形;
(三)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情形;
(四)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九条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的情形;
(三)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定要求;
(五)临时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重大产业需求确需突破临时建设高度的,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经组织论证后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高度;
(六)临时建设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临时建设全套施工图需上传广东政务服务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从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依法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向街道办事处报备并组织公示,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收到临时建设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发函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各部门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联席会议审议。
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报送临时建设施工图图纸及审图系统备案回执等有关资料,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核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要建立全区临时建设台账,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辖区内临时建设台账,将批准的临时建设登记在册,对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违反规划建设的移交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临时建设应在显著位置自施工建设开始至规划验收前,实行挂牌施工。
标志牌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十八条临时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申请单位应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验桩、验线。
街道办事处对临时建设项目现场验桩、验线以及开工时,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验桩、验线结果等情况记录在册,签名留存。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查处,并报告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临时建设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勘察和验桩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临时建设,应当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应当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期满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依法或者按承诺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设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且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临时建设到期不拆除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按违法建筑处理,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是临时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临时建设使用的安全,承担临时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责任,并应聘请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临时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关于临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以及规划验收等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以文字叙述为主统一回复。
相关单位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必须结合自身职责,对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因相关单位未明确回复,导致影响临时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进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提请区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审批工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宝安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指引》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