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25〕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5-08-04 | 实施日期 | 2025-08-15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宝安区新桥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情况
宝安区新桥街道(以下简称“区域”)位于深圳市西部,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地理核心,东接光明区,南接福永、福海街道,西接沙井街道,北接松岗街道,是深圳西部城市中心产城融合先行区,也是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重要节点。区域总面积27.62平方公里,下辖新桥、象山、新二、万丰、沙企、黄埔、上寮、上星8个社区。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24年福永河永和路桥、三支渠金达花园监测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机场北排洪渠排涝泵站监测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2024年区域全年空气优良率为96.2%。区域声环境质量水平一般,声环境功能区的夜间达标率较低,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良好,整体植被覆盖度处于偏下水平,生态综合指标等级为一般,但凤凰山市级森林自然公园内的陆生动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较高。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用地规划,评价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2027.01公顷,占比73.4%;非城市建设用地88.06公顷,占比3.19%;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646.66公顷,占比23.42%。其中工业用地465.75公顷,居住用地366.51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129.91公顷,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141.1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26.83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275.31公顷,交通设施用地616.40公顷。
根据产业规划,评价区域将重点打造深圳西部中心都市服务核和新桥东先进制造业园区,以优势制造业为基础,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制造、物联网、影视文化等产业,形成“三大产业片区+四类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
区域发展模式持续向节约集约型、质量效益型、绿色低碳型转变,推动建设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稳定改善,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以上,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减少噪声污染,营造宁静生活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目标内,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标。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引入要求
(1)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茅洲河流域内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排放,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
(2)鼓励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促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升级。推动工业园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鼓励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现有电镀、线路板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整改完善后,按规划分阶段入园发展。
(3)结合区域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推进再生水用于城市生态景观,以及替代自来水用于工业冷却、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规模与利用率。
2.功能布局要求
(1)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刚性约束条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块,应严格执行水源保护相关要求,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长流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块,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
(2)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区域,不宜建设工业项目。
(3)优化污染源布局,在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居敏感区周边,优先布置无污染的或适当布置无废气排放或废气排放量小、工业噪声影响小的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及恶臭污染物的项目,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宜距离人居敏感区的边界至少50米。
(4)深圳凤凰山市级森林自然公园(新桥片)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3.污染排放管控
(1)水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全面推进老旧管网修复与改造,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推进碧道建设,开展暗涵复明、岸线生态化改造、生态河道建设,逐步恢复河流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加强河流水环境监管,做好水质日常监测,采取措施防治水质污染,保障河流水质持续达标。
(2)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加强汽修等行业VOCs排放监管;强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持续加大机动车污染管控;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深入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规范建筑工地TSP在线监测装置管理;深化餐饮油烟网格化管理巡查工作,推进餐饮项目油烟排放提标升级。
(3)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健全噪声污染源头防控机制,合理规划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布局;推广新建市政道路使用低噪声路面材料,降低道路噪声,并加强道路养护;针对重点路段建议设置声屏障;落实施工工地噪声控制责任制度,严厉查处施工噪声扰民案件;加强对重点敏感区域分时段的噪声控制,强化生活噪声源管理。
4.生态保护要求
(1)开展河流湖库生态修复,依托绿道、碧道建设,推动岸线生态化改造,建设连网成片的水生态廊道。
(2)结合碧道建设,以水质净化厂尾水、非供水水库水为水源,构建以再生水为主、湖库为辅的多水源补水保障体系,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多样性。
(3)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程,重点对深圳五指耙市级森林自然公园、深圳凤凰山市级森林自然公园等周边的外来入侵动植物进行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
5.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部门协同,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及处置能力。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制度。
6.绿色低碳发展
(1)根据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强度指标任务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维持负碳生境空间,提倡低碳生产生活,探索零碳、近零碳试点示范,部署开展碳达峰行动。
(2)严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严格限制“两高”项目准入,落实减污降碳考核要求。
(3)优化能源供应方式,积极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
(4)推动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提升设计阶段建筑绿色低碳水平;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监测要求,保证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鼓励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绿色化改造;在酒店、宿舍、医院等建筑推广太阳能利用。
(5)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通过原料替代、过程削减和末端处理等手段,积极控制工业生产过程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6)区域内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应向生态部门报告年度碳排放数据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并按规定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
(7)推动碳普惠体系构建,鼓励市民和小微企业的节能减碳行为。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4403/T595- 2025),区域共划定8类24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2个,农田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8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9个,商业商务评价单元1个,绿地休闲评价单元1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1个,科研教育评价单元1个。单元划定图见附件1,单元划定结果见表1。
表1 宝安区新桥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区域环境管理要求由8类24个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和12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
各评价单元的环境管理要求由单元基本信息、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构成。单元综合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污染排放管控、生态保护要求等维度。
行业管理要求设置差异性的行业管理要求和通用性的行业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宝安区新桥街道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三)分类管理
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清单要求进行承诺和信息公开。
部分线性工程(124 等级公路、125 城市道路(含匝道项目)、126 新建、增建铁路、127 改建铁路)和所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
(四)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以及所在行业的行业管理要求。
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他污染影响类行业或生态影响类行业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建设内容可区分执行的,分别执行对应的行业管理要求,不能区分的,从严执行。
(五)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六)标准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七)排污许可
纳入《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八)信息公开
属于清单管理类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编写承诺书,承诺落实管理清单内容,并按要求将承诺书进行公示。承诺书内容应包含下列信息: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等。
属于清单管理类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信息公开,但建设单位仍须落实管理清单要求。
(九)部门衔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产业布局、区域开发等规划,开展相关建设等活动时,应当衔接管理清单要求。
本管理清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附件1 宝安区新桥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图.pdf
附件2 宝安区新桥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pdf
附件3 宝安区新桥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