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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09-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15〕8号 发布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5-09-03 实施日期 2015-09-0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日


  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确保政府物业有效利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区财政资金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及使用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机构等。本细则所称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坚持产权统一、调配统一、切块管理、用者负责的原则进行调配及使用管理。产权统一,即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调配统一,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调配责任单位根据用房单位的申请制定调配方案,经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审定的方案调配办公用房。切块管理,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三大块进行调配管理;区行政中心内的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管理,区行政中心外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调配管理,各街道的办公用房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调配管理。用者负责,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对物业的防火、防盗、结构等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先政府物业、后向社会租赁的方式进行调配。属于政府物业的办公用房,由调配责任单位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属于租赁物业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与物业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配置,配置的办公用房应当与使用单位开展工作的需求相一致,且以集约节约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用于与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或出租牟利。


  第二章 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单位


  第六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区政府成立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公共物业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党廉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物业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办公用房调配及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是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及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为办公用房切块调配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调配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行政中心内办公用房的调配及管理,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区行政中心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内办公用房的调配及管理。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可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办公用房进行统筹合理调配使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有关规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按市级机关标准执行,各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按县级机关标准执行。 非在编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按最低级别人员配置标准面积的下限执行。


  第四章 办公用房调配程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调配责任单位申请调配办公用房:


  (一)因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需要,现有办公用房在短期内必须搬迁的;


  (二)因机构调整须对办公用房进行重新整合的;


  (三)现有办公用房面积小于本细则规定的配置标准的;


  (四)因其他原因必须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的。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调配责任单位申请办公用房调配,须提交如下文件:


  (一)申请办公用房调配函(或请示);


  (二)办公用房使用方案;


  (三)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区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区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及本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办公用房的,统一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管理权限转相关调配责任单位进行审核。


  街道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办公用房的,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调配责任单位在收到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办公用房调配有关规定的,由调配责任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办公用房调配条件的,由调配责任单位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以下简称“调配方案”),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调配方案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调配物业的地点及面积、使用年限、办公用房分配布局、使用单位管理责任、搬迁完成时间等内容。属于租赁办公用房的,调配责任单位在调配方案中还须说明租赁价格、租期、租赁面积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原则上在现有政府物业中进行内部调配。其中,申请使用物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由调配责任单位制定调配方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申请使用物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由调配责任单位制定调配方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内部调配解决的,可采用向外承租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承租的办公用房应选址在与工作业务相适应,交通便利,停车场地充足,且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租赁面积须与使用单位的配置标准面积相匹配;若承租面积较大的,应当选择独栋物业进行承租。承租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在高级商业楼宇或高级办公楼宇内选址。


  第十五条 承租办公用房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选址,并提出租赁方案经调配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进行复核;符合配置标准规定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评估专业机构对拟租赁办公用房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然后参照拟租赁办公用房周边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的租赁价格确定拟租赁办公用房的租赁价格。租赁价格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上限;租赁期限原则上应超过8年。


  第十六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明确拟承租办公用房租赁价格后,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意向书,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连同调配方案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批的办公用房调配方案应包含如下材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文的请示(含情况说明);


  (二)调配方案;


  (三)区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党廉办)对调配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使用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五)属于租赁办公用房的,还须提交评估专业机构出具的物业租赁价格评估报告和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调配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办公用房属于政府物业的,由调配责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政府物业委托管理责任书,并办理政府物业移交管理手续;办公用房属于租赁物业的,由使用单位与物业出租方按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租金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按程序报区财政局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在项目投资建设立项时已明确使用用途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直接调配给对应的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委托管理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使用的物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并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社区公配物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宝规〔2012〕1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按照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调配方案完成搬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要求重新调配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机构如遇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撤销等变更情形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发机构改革文件并完成机构改革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调配责任单位申请办理办公用房使用变更或撤销手续;同时,将富余的办公用房交还调配责任单位管理。


  第五章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台账,对办公用房的安全、消防及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改造、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涉及房屋结构改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将相关图纸资料分别报调配责任单位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须将办公用房交由调配责任单位统一调配:


  (一)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配置面积的;


  (二)因新建、改造、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形而腾退办公用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配责任单位有权无条件收回办公用房: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挪用、转借、出租、抵押办公用房的;


  (二)调配方案批准后,使用单位没有特殊原因闲置办公用房6个月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单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或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调配责任单位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办公用房进行日常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分别报调配责任单位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使用单位须定期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调配责任单位;调配责任单位根据各使用单位报告的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调配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调配方案批准后,使用单位不严格执行或不按要求及时搬迁的;


  (二)使用单位不及时移交办公用房,造成办公用房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使用单位不配合职能部门检查、不按规定自查、不及时备案的;


  (四)使用单位超标使用办公用房,拒不改正或不移交的;


  (五)使用单位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


  (六)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办公用房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使用单位擅自利用非经营性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八)使用单位占用、挪用、转借、出租、抵押办公用房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业务用房按国家建设标准进行配置;国家建设标准未设定标准的,参照上级或本地区同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业务用房的调配及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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