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19〕1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9-10-24 | 实施日期 | 2019-10-24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19〕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辖区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简称供应方案)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使)用实施方案(简称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具体包括:
(一)土地租赁方案、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除外;
(二)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不含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棚改用地)及其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除外;
(三)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但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除外;
(四)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第三条 宝安区建设用地审批采用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备案)的方式。
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召集,会议设常设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常设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区更新整备、土地规划监察、水务、司法部门。成员单位根据用地审批工作安排参加会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土地供应日常工作,提请召开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
第四条 土地租赁方案、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经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备案)。原则上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其余建设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备案,具体方式由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确定。上述有关地块的出让计划须经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方案、农转用实施方案(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除外),经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方案及其农转用实施方案,经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自身职能履行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职责: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建设用地的受理、初审、报批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情况。
(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建设用地涉及城市更新项目计划、规划、用地情况,并理清贡献用地的收地及入库情况;审查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整备情况;办理招拍挂供应土地上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及林地占用手续。
(四)区土地规划监察部门负责统筹查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用地初审中发现并移交的违法用地行为;核查非经营性储备用地的情况;统筹开展拟供应用地所涉及的临时用地收回工作。
(五)区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城市蓝线的建设用地出具意见;负责判断是否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
(六)区司法部门负责审核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合法性情况。
(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对涉及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出具意见。
(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情况。
(九)区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高后果区的建设用地协助提供意见。
(十)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办理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前出具产业准入条件,提供已完成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及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牵头组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十一)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对中心区范围内拟招拍挂供应地块提出意见,并协助做好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十二)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对空港新城范围内拟招拍挂供应地块提出意见,并协助做好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十三)各街道办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提出综合意见, 并协助做好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十四)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用地实际使用单位牵头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十五)其他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承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职责。各部门、各街道办的意见可在区用地审批联审会召开时反馈。
第二章 审查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家安全区域、交通运输、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以及油气、其他危险品的行业和安全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的,并联审批,不作为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
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需取得前款所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以及住房建设、产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需在用地报批前提供。
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因汇集前期报建和审批信息不全导致应共享信息暂时无法共享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拟供应建设用地的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规划方面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或已按程序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单独选址项目涉及按照列入规划办理的,提供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文件或说明。
2. 符合各层次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规划依据明确。
3. 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须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用地方面
1. 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
2. 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面积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或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对确需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节地评价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3. 建设用地供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供地政策。
4. 涉及已出让用地或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应完成收地补偿工作。
5. 是否占用林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如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办理与林地相关的建设用地手续。
6. 是否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下列情形无需开展农转用审查和报批:
(一)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
(二)建设内容只发生在地下,地面仍保留为非建设用地的地下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设管线、地下停车设施、地下雨污水泵站及基础设施等。
除以上情形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拟定农转用实施方案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情况,是否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
(二)是否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是否与相关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三)是否占用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
(四)是否占用耕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涉及违法用地的,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提供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审查,除以下情形外,其余与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相同:
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项目以实际发生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范围;实际不发生建设行为的,不需要开展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
第十条 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为宝安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报区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确无法一致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待其投资与产权归属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启动用地报批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在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启动用地报批工作。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启动用地报批工作。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工作不作为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但须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成。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非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在确定用地选址方案、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启动用地报批工作。重点产业项目及总部项目还须在区产业主管部门将遴选备案结果书面告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后,方可启动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及农转用实施方案报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报批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拟定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及农转用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或审查。
(二)区政府召开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上报的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及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定。
(三)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出具会议纪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会议纪要后按有关规定拟文提请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和农转用批复。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区政府建设用地及农转用实施方案批复后,应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并同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用地公示。
(五)在完成土地整备工作的前提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涉及农转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前,用地单位须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报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拟定招拍挂供应方案报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招拍挂供应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用地面积、位置、用途;
2. 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情况、各相关部门意见;
3. 准入条件、供应方式、供应年期、开竣工年期、产权要求、地价付款方式;
4. 属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应方案还应明确中标人或竞得人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还应明确重点产业项目名称,并与遴选方案相衔接;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经区用地审批联审会议初审同意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招拍挂供应方案及供应底价、起始价、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备案)。上述有关地块的出让计划须经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经审定(备案)的招拍挂供应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出让工作。
(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缴交地价后,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地价缴交证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如属产业及总部项目的,还需提供产业准入条件核实文件、监管协议。
(五)如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报批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用地的建设用地报批按宝安区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用地相关规定执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据经审批生效的供地方案及农转用实施方案拟文提请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和农转用批复。
第十六条 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据区政府批复文件,形成建设用地和农转用实施方案归档材料,按要求将用地审批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做好批后监管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定期将辖区内建设用地和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情况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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