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20〕10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06-12 | 实施日期 | 2020-06-22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细则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
鼓励、支持推动建立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陷入生活困境居民的救助帮扶。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宝安区户籍居民或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在宝安的居民;
(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或符合本细则第八条。
第十条 不符合本细则关于临时救助条件的规定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救助金,一年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原则上,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
第十三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4-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支出救助
1. 符合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规定,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医疗救助后的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医疗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教育支出救助
1. 对于我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宝安区关于落实〈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实施办法》(深宝办发〔2007〕22号)、《宝安区帮扶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方案》(深宝府办〔2007〕149号)规定,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大专以上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寄宿高中、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
2. 其他困难家庭大专以上学生,给予3000元救助。
(三)生活支出救助
生活支出救助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一、二级残疾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高龄老人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同一成员有多种情形的不重复计算,不同成员叠加计算;属于失独家庭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
上述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等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宝安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按照所申请的类型,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申请还需提供居住证;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五)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六)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因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及相关证明材料;
3. 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4. 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 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医疗支出提供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如原件已在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报销单,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医保业务章)及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药店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市外就医的,需提供按深圳市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证明材料;
2. 教育支出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等;
3. 生活支出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按照其申请救助的类型,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进行分类审核审批。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当面了解急难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情形、救助需求,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2. 对申请人提供的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家庭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3. 签订先行救助书面承诺。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罚。
4.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在4-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的(含6个月),由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急难型救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补齐审核审批相关材料。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2.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3. 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街道办事处给予临时救助,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无法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应当如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及有关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时,应及时核查情况,主动、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临时救助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举报,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实施先行救助的,公示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由于救助对象隐瞒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工作失误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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