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管规〔2020〕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20-12-31 | 实施日期 | 2021-01-18 |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现将《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补助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据《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深府〔2007〕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深府规〔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葵涌、大鹏、南澳三个办事处所辖区域。大鹏新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申报、考核、发放、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从全市生态建设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科学制定考核和实施细则,公开操作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第四条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是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会同新区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做好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督查督办工作。
新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考核标准的制定。
各办事处负责将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公示以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发放等,落实好辖区负责制,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条 所有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的保护与开发,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标准、方式和对象
第六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第二年度对申请人上一年度的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进行发放。
第八条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适用对象为葵涌、大鹏、南澳三个办事处所辖区域的原村民,本细则所称的“原村民”,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户籍原村民,且在2004年4月1日农村城市化时一次性农转非的;
第二种: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由于建设核电站、径心水库整村搬迁,且在城市化前(2004年4月1日)已被农转非的;
第三种: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2004年4月1日城市化前已农转非,世代居住大鹏半岛,没有正式工作,生活比较困难的;
第四种: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且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符合全市统一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原籍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上述四类人员中,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的;
(二)原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2019年12月31日前户口外迁或注销的;
(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尚在服刑期内或死亡的。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补助适用对象条件的说明:
(一)补助对象原则上为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原村民。户籍原村民是指2004年4月1日前在本地区为农业户口,2004年4月1日一次性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而原居民不是原村民,因此所有原居民(除原籍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外)均不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户口、工作、生活都在本地区的原村民,纳入补助;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户口在本地区,但不在本地区居住、工作、生活,又不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原村民,不予补助。
(二)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户口外迁的原村民,这部分人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户口外迁,失去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基本条件,不予补助;若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户口外迁,则从迁户当月起终止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户口迁回的人员不再纳入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范围。因就学、当兵而户口外迁的人员,可继续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直至完成学业或服完兵役后6个月,6个月内将户口迁回的人员,可继续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未在规定时限内迁回户口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三)2004年4月1日前婚迁入户为农业户口的人员,给予补助;2004年4月1日后婚迁入户为居民户口的人员,不予补助(婚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按原户籍性质重新核定)。
(四)对于2005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已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住权的户籍原村民,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给予补助;不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不予补助。
(五)2004年4月1日前出生入户为居民,以及2004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所有人员(除第八条第四种类型外),因不存在农转非情况,故不予补助。
(六)满足第八条补助适用对象中第三种类型的条件,但是属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的,不予补助。
(七)对第八条第四种条件中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八)所有服刑人员不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服刑人员刑期结束的,从刑期结束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九)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若补助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政策的,则从其条件发生变化当月起,停发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十条 所有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均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因此,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有正式工作的人员不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本细则对于有无正式工作和是否正式职工的界定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招调工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
(二)由于目前银行、电信、邮政、供电、保险等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招工方式转变,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未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证明(见附件1)。
(三)对于原已招工,但又下岗的人员。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下岗有安置的人员,包括:
1.下岗时由单位一次性或每月发放补助的;
2.企业改制持有公司股份的;
3.原单位继续代交社保金的;
4.已重新安排工作的。
上述四类人在原单位下岗后已作妥善处理,故不纳入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范围。
第二种:下岗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没有安置的,视为没有正式工作。若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重新有正式工作的,自有正式工作当月起停发。
第三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须申请人据实填写《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第三种补助对象须提供工作收入证明,第四种补助对象须提供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无填写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代为填写。
第十二条 各社区工作站初审后在《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填写初审意见,报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发生以下任一具体考核标准认定行为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分别予以取消、停发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破坏森林资源(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海域养殖及非法占用海域等行为的具体考核标准;
(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考核标准;
(三)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制定的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考核标准;
(四)建筑工务部门制定的不配合政府进行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考核标准;
(五)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制定的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具体考核标准;
(六)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农业畜牧业相关种植、养殖行为的具体考核标准。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具体考核标准由大鹏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深府规〔201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第十四条 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资格认证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对存在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办事处职能部门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考核标准,填写《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见附件3)并报办事处审核。办事处审核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将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考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15日。办事处和社区在公示期间要对辖区群众做好相关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办事处提出申诉,办事处应在10日内予以复核并回复申请人。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在办事处复核后10日内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申诉,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审定结果15日内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填制《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见附件4),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监督做好发放情况统计,并将发放结果报至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相关工作。各办事处、各社区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补助政策的严肃性,对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顺利发放。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新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补助申请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发放的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一经核实,由办事处负责追回并上缴新区财政。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发布和名单公示期间,葵涌、大鹏、南澳三个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必要时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世代”,是以申请人为第一代,往上追溯到第三代。
本细则所指“本地区”,是指葵涌、大鹏、南澳三个办事处所辖区域。
本细则所指“因就学”,是指补助对象因高校(限大中专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录取后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而户口外迁的情况,需提供当年学费缴交收据或学校开具的证明以及迁户证明材料。
本细则中未特别标明的时间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大鹏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细则生效后90日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出台具体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政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原《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和实施细则》(深鹏管〔2015〕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后,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适用本细则及相关考核标准的规定,对2020年度的考核从新从优。
附件1
工作收入证明
大鹏新区管委会:
同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工作人员,自 年 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其 年度平均月收入为 元人民币,未达到 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特此证明。
单 位 负 责 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 位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声明:
1.本证明仅用于《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第十条: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未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证明。
2.本单位保证以上情况的真实性,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
附件3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
附件4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
办事处 社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社区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共计 名。
说明:出生日期请按8位数标准格式填写,如19880101。
制表人: 社区负责人:
办事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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