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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日期:2025-01-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管规〔2025〕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发日期 2025-01-13 实施日期 2025-01-26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深鹏管〔2023〕15号)第三十五条“新区管委会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区范围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定不移地营造更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新区管委会对新区201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新区决定对16件新区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深鹏管规〔2019〕2号)的修改

  1.第三条、第四条中的“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修改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修改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

  2.第四条第十二项修改为“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协助申报单位提供纳税相关材料”。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资质资格材料、财务报表等及其他支持以上论证的材料”。

  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发出考核通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须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各项考核达标的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达标;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提出考核申请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考核申请和相关材料当日出具受理回执”;第二款修改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发出通知或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为履约考核提供专业意见,或在发出通知或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部门现场考察”。

  5.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对《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深鹏管规〔2020〕7号)的修改

  1.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对第八条第四种条件中低保户和低保户边缘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由于目前银行、电信、邮政、供电、保险等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招工方式转变,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不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工作平均月收入未达到申请补助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相关材料(见附件1)”。

  3.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须申请人据实填写《大鹏生态半岛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第三种补助对象须提供工作收入相关材料,第四种补助对象须提供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无填写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代为填写”。

  4.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补助申请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本细则所指‘因就学’,是指补助对象因高校(限大中专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录取后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而户口外迁的情况,需提供当年学费缴交收据或学校开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及迁户相关材料。”

  三、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20〕1号)的修改

  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项目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源、资产权属的相关资料”;第(五)项修改为“(五)法律意见书”。

  2.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项目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源、资产权属资料及测绘报告”;第(五)项修改为“(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结果的相关文件”;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意见书”。

  3.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项目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源、资产权属资料及现场照片”;第(五)项修改为“(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结果的相关文件”;第(八)项修改为“(八)城市更新项目资料(如城市更新计划、专项规划批复和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信息核查情况)”。

  4.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拟转让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资料及集体土地现场照片”;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意见书”。

  5.第五十条修改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向股份合作公司干部、员工、股东(代表)等发放现金、代金券、福利、补助、礼品物件以及组织、协助私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所有的各类资金、资产等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开发和交易主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解除合作协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大鹏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深鹏办规〔2020〕3号)的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6目修改为“6.受奖励人员身份复印件;(非案件类奖励无需提供2、3、4项)”;第7目修改为“7.事件情况说明、接处警记录等其他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经过的材料”。

  五、对《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办法》(深鹏管规〔2022〕1号)的修改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鹏办规〔2022〕5号)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申请人身份材料、产权材料”。

  七、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9号)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属资料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八、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0号)的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

  九、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2号)的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解释”。

  十、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1号)的修改

  1.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修改为“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2.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修改为“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核查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情况”。

  4.删除第七条第(一)项。

  5.删除第九条中的“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十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的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

  2.第五条修改为“建立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新区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违反合同规定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等措施,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十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0号)的修改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的“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修改为“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

  十三、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1号)的修改

  第二十条中的“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修改为“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

  十四、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2号)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修改为“新区商务部门”。

  十五、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4号)的修改

  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修改为“大鹏新区商务部门”。

  十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5号)的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修改为“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文件有效期,按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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