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鹏管规〔2018〕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 签发日期 | 2018-12-17 | 实施日期 | 2019-01-04 |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深府〔2018〕26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区法律顾问是指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聘用的法律顾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聘用的法律顾问包括法律专务和兼职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
第三条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以下称“新区综合办”)下设的法制事务中心是新区法律顾问室,负责大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事务工作,依照本规定处理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事务,指导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新区法律顾问室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新区管委会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新区管委会的诉讼、复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调研、草拟、论证、审查、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开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参与新区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
(六)受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的要求,为新区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八)对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法律事务由新区法律顾问室承担。
未设内部法制机构并且未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新区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处理诉讼、仲裁、合同事务,已设内部法制机构的新区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处理涉及金额重大或者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或者本单位无法承担的诉讼、仲裁和合同事务,由新区法律顾问室承担。
新区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应及时与新区法律顾问室办理委托手续,移交相关资料、已收集的有关证据,并按要求予以配合。
本条所称金额重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单项合同标的、单案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新区法律顾问室应当派员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需要新区法律顾问室协助的,新区法律顾问室可以派员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对新区法律顾问室提出的法律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反馈至新区法律顾问室。
新区重大项目的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须经新区法律顾问室审核后方可提交签署。
新区法律顾问室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应当在参考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机关报送相关意见时,应当附上新区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新区法律顾问室办理的,应当由新区法律顾问室相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出庭参加。
行政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八条 新区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新区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新区组织人事局核定的员额内聘用法律专务,并负责法律专务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法律专务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与新区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相同。
法律专务的工作职责、聘用及薪酬待遇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法律专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法学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含律师资格),并获得资格证书;
(三)首次聘用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自愿专职从事新区法律顾问室安排的法律事务及相关行政事务工作;
(五)身体健康。
对不具备前款(一)、(二)或者(三)项规定条件,但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且能力确实突出,或者有其它专长,经新区综合办负责人批准,可不受本条前款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新区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务的聘用,由新区法律顾问室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需要组织招聘。新区法律顾问室招聘法律专务的名额和待遇须报新区组织人事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法律顾问。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由新区法律顾问室拟定聘用计划,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新区各职能部门及办事处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中选聘,报新区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 新区党工委聘用的兼职法律顾问称“党工委法律顾问”,由新区综合办负责聘用,为新区领导提供一对一法律顾问服务。党工委法律顾问可直接接受新区领导的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新区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党工委法律顾问进行管理、考评及监督。
党工委法律顾问不采用坐班制,但根据工作需要,新区领导及新区法律顾问室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到新区管委会或其他指定地点参与会议、汇报、案卷记载等工作。党工委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需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事先经过新区法律顾问室审核。
第十四条 党工委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法律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一般应在2年以上,具有律师资格;
(三)在民商法、行政法、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贸易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及较丰富的法律顾问或诉讼实务经验。
党工委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较强的执业律师团队;
(二)合伙人或负责人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3年以上,在法律界具有一定声望;
(三)业务拓展有深度、广度,有知名度,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
(四)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事务所及专职律师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五条 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区法律顾问室及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聘用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及新区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对聘用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具体如下:
(一)新区法律顾问室聘用法律专务的,新区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法律专务的晋级和薪酬调整,对工作突出的法律专务可以跨级调整。法律专务晋级和薪酬调整,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所在职务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自身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及特长等因素,在薪酬量化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办法。
(二)新区各职能部门、办事处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聘用部门应当预留不少于聘用总报酬5%的绩效考核金,绩效考核合格后由聘用部门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扣留该部分绩效考核金。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制度须列入聘用合同中。
(三)新区党工委聘用党工委法律顾问的,由新区法律顾问室及接受法律服务的新区领导负责进行考评。考评采用扣分制,考评得分为总分减去扣分后,按考评人相应的权重进行换算得出结果分数。具体考评规则由新区法律顾问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聘用的兼职法律顾问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内,聘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新区采购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新区法律顾问室对该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聘用单位应当提供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等及工作情况说明,法律顾问室应当对合同的履行质量提出履约评价报告。
聘用党工委法律顾问在合同到期前核算考评分数。考评不合格的,由新区法律顾问室报新区综合办负责人审核后,建议不予续聘处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第十九条 新区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二)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所办理的法律事务的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相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与便利。
第二十条 新区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未授权其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新区法律顾问室工作产生利害或职权冲突的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有关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区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依法、依约可解除劳动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关单位认为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新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4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深鹏管〔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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